2010年5月3日 星期一

無名小子的回憶錄-憶國樂往事-11

海山國中與景文高中國樂團
發動台灣區音樂比賽史上最大抗議事件的始末
11-1 參賽抗議的基本原則
11-2 「月琴」不可以用指甲彈?評審非法

12-1 賽前申請評審迴避,承辦人置之不理
12-2 陳乃國台上棄權抗議,承辦人當場咆哮要記過

13-1 被押赴省教育廳「請罪」,科長揚言叫警察抓我
13-2 在頒獎典禮會場被「綁架」,學生罵學校真窩囊

14-1 作曲者親自指導的演奏,還不合曲意?評審的資格還違法
14-2 指導老師不能參加頒獎典禮,第一名也不准親自上台領獎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2008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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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抗議的基本原則

  1980年,我發動台灣區音樂比賽史上最大的抗議事件後不久,常有親友不解地問我「你的學生獲得五項第一名,三項第二名,為何還要持續抗議評審不公?」。

  而事實上,當年我並非抗議評審不公,而是抗議四名評審中的二位,與參賽者有二等姻親及師生關係,賽前就要求其中一名評審迴避,而非賽後才抗議,但承辦人員置之不理。

  人,都有七情六慾,對事的看法與處理,都不可能絕對客觀與公平。

  因此,任何比賽的輸贏,除非是依據使用時間的多寡或距離的長短,例如,賽跑或鉛球,因為可以藉助電子儀器設備或目測來測量,而有客觀的標準據以判定外,也都不可能有絕對公平的賽局。

  1987年以後,我從事政治幕僚、法務及智慧財產權工作,更深深體會到,數千年來所建立的法律制度,非常的理性,不僅有法律明文規定,還有非常堅實的理論與實務基礎,可據以判決,但法官是人,無法抗拒七情六慾,判決結果仍不可能絕對公正。

  而音樂是感性的,必須是主觀、自我、創新,才有生命力,即使是音準與節奏等兩項音樂最基本的要素,也如同棒球好壞球的判斷一樣,因無電子儀器設備測量,已不可能有絕對的公平,遑論是更為主觀的音樂詮釋與肢體語言的表現。

  1969年,我以簫演奏「春江花月夜」,參加台灣區獨奏決賽,用簫模仿波浪聲,身體如同自己在湖上划船,隨著簫聲晃動,第一次感受到忘我的境界,本以為會得到好成績。

  但主審的孫培章卻不以為然,賽後找我過去,說「你演奏時為什麼不端端正正坐好?晃來晃去幹什麼?」

  因此,擔任音樂比賽評審的資格本應比法官更為嚴格,但音樂比賽辦法對評審應迴避的規定,1976年(註:可能以前即已有規定)起,只規定「本年度曾擔任初賽評判人員,應迴避擔任決賽之評判」,其它俱無。

  我國民刑事訴訟法對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立法理由,載明「審判之要,在於公平,若審判衙門職員,就各種訴訟事件行使審判權時,令人有疑其未能公平,則損審判之威信實甚」。

  好個「令人有疑其未能公平」的理由,評審只要會讓人懷疑其有評分不公平的可能,就應該要自行迴避。

  民事訴訟法第32條並明文規定,法官如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者,就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因此,比賽辦法對評審迴避的規定,顯然是參考第七款「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但對於最應迴避之親戚關係,卻完全未規定。

  尤其,獨奏決賽的成績關係著參賽者將來出國進修與大學甄試保送的資格,評審與參賽者如有親戚或師生關係,欲求比賽公平,實在是緣木求魚。

  當年,因為知道期待音樂比賽絕對公平,事實上不可能,指導學生參加音樂比賽時,就已堅持一個原則,除非評審違反比賽辦法的規定,否則,絕對不再賽後才提出抗議。

「月琴」不可以用指甲彈?評審非法!

  任何樂器獨奏比賽,都訂有評分的標準,當時比賽評分標準只分為技巧占80%,儀態占20%,若有伴奏,則技巧占70%,伴奏占10%,而一般所謂技巧,通常指音準、節奏及音樂表現等三種。

  至於,樂器的演奏方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唐朝以前的琵琶彈奏方法是,橫抱且用撥子撥彈,以後才改直抱且用手指演奏。

  1980年,我的學生黃素娥、盧梅端及韓竹梅等三人,分別代表彰化縣、台北縣及新竹縣參加少年組月琴獨奏決賽,演奏的水準,不論是音準、節奏或音樂的表現,都遠高於其他兩位參賽者,但結果是,不僅輸得莫名其妙,三人還都敬陪末座。

  成績公布後,我去找評審了解,已忘了是那一位評審,我記憶猶新的是他的回答,還略帶指責的語氣。

  「月琴怎麼可以用指甲彈!」

  我傻住了,腦海裏一片亂,內心吶喊著「怎麼又來了!」、「吉它也不可以用指甲彈嗎?」、「胡琴不能用撥絃演奏嗎?」、「胡琴不能站起拉嗎?」、「為何不可以?」、「比賽辦法那一條規定不可以?」、「違法評審!」......

  琵琶從撥子改用手指演奏,已經長達千年以上的歷史,而我認為用撥子彈奏,無法任意演奏和聲及對位的效果,且月琴是使用塑膠絃,更適合用手指彈奏,才指導學生改用手指,萬萬沒想到,評審還停留在千年以前的觀念。

  回想約1976年,我以簫參加台視五燈獎比賽,一位評審主張「以傳統樂器演奏西洋曲子,不倫不類,不能給分」。1978年,評審張清郎指責我「小山娘曲中的南胡獨奏部分,為何要用滑音拉?」。

  如今,再來個「月琴怎麼可以用指甲彈!」,簡直是「扼殺創新!」。

  若揚琴演奏家李庭耀當年也參加比賽,說不定也會被認定「揚琴怎麼可以用硬琴竹敲!」、「這不是揚琴!不能給分!」。

  對於喜歡創新的我來說,更難以接受,本想提出抗議,因為隔天發生更不公平的抗議事件,擔心模糊焦點,所以才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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