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日 星期六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第四章 第二場戰役-5

第四章 第二場戰役
一、緣起
二、再赴戰場
三、李登輝總統海外傳真指示談判底線
四、晴天霹靂
五、二度會外戰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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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度會外戰

  這二天的諮商會議,分別在美國貿易代表署及美國在台協會舉行。而午餐時間,我仍然以林立委助理的身分與美方代表交換意見。

  第二天的午餐時間,我仍不死心的不斷對美方提出質疑,指出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部份條文若不予保留對美方不利,例如,美國電影在我國未必有公開上映權。目的是為了逼迫美方再修正協定,來瓦解美方不願重開談判之門的堅持,但美方並未正面回答。

  最後,我提到心中長久以來一直未解的疑惑,我詢問美方代表,為什麼美國如此堅持要禁止真品輸入?我指出, GATT TRIPs 已確定將著作權的輸入權取消了,美國為何還這麼堅持向我國要輸入權?

  我說,美國可從自已先做起,比如禁止本國的著作物出口就沒有困擾了,何必反要求我國禁止輸入?說白一點,美國如果認為著作物不該輸往台灣,在美國海關就不該放行,而已同意到台灣之後,又要求我國查禁,道理說不通。

  美國代表 Catherine Field當時回答我「就是因為 TRIPs 不給我們著作權的輸入權,所以我們要依 TRIPs第六條規定( 註五 ),以「特別三O一」一個一個國家去要求輸入權。

  這位美國官員的話令我相當驚訝。

  因為 TRIPs第六條是規定耗盡問題(註六)的爭議不適用於關貿總協( GATT )仲裁,也就是說, GATT 不管耗盡的問題,要如何規定由各國國內自已決定。如今美國鑽這個法條的漏洞,扭曲了原條文的用意,並且還將之與特別三O一報復條款搭配運用對付其他國家。真狠!

  二天的諮商過程談了不少問題,但我對於Catherine  Field的這番話特別震撼深刻,午餐結束後,我不斷在腦中盤旋思索著這些話的含意。

  當天下午,與美國在台協會白樂綺主席會面。我在前一天就接獲白樂崎與我見面的通知,而於前晚趕寫出一份以林立委具名向白樂崎提出的書面建議 。





  見到白樂綺後,我將這份書面建議遞上。白樂綺則表示他並非智慧財產權專家,不可能明確回答這些疑問。會面的用意純粹是彼此交換意見。

  我也向白樂綺主席提到,自嘲是智慧財產權的「稀有動物」,因為有各類著作創作實務經驗,且曾取得一項新型專利權,並研究智慧財產權的,在這個世界上應該是相當稀少,應該最需要受保護,今後我會與林立委共同努力,合理地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不需要美方太操心,我們會化被動為主動。

  我將中午與美方代表用餐時,Catherine Field回答我有關輸入權的問題反問白樂綺。我指出,這位官員回答的話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我想了解的是這就是美國對外的既定政策呢?還是僅為該官員的個人意見而已?

  我表示,我想知道,所謂以 TRIPs  第六條配合美國特三O一報復條款,向每一個國家去要求輸入權,這個答案是否就是代表美國政府的立場?因為如果是政府立場的話,將涉及我返國後,是否建議撤回協定保留條款的問題?

  白樂綺深知我問的是一個相當嚴肅也相當嚴重的問題,頗顯緊張,他答應我在談判休息時間會當面詢問 Catherine Field,這些話究竟是代表什麼立場?

  可惜的是,當天一直談到近深夜十一點,談完後雙方各自散去,白樂綺並沒有給我答覆,這件事就這樣不了了之。

  一直到談判第二天的晚上,中美雙方為禁止真品輸入的問題討論了很久。最後,美方擬出了一份針對我國著作權法八十七條的修正草案,欲籍修正我國著作權法解決平行輸入問題的爭議。

  王全祿在談判休息時間,將美國擬的這項修正草案拿出來給我看,並詢問我的意見如何。

  就在我看資料想問題的時候,國貿局副局長林義夫出現,將王全祿拉開,到另外一個房間去密談。

  因此,可以這麼說,三、四月的中美談判,我前後去了二趟,但沒有被諮詢的機會,等於這個顧問是白當了,國貿局官員處處提防我,深怕我誤事。反倒是被美方諮詢過,而且,對問題確實有幫助。

  這時候,正是中美雙方官員為這次談判關鍵性平行輸入問題溝通尋找解決方案的時候,正是中場休息時間。

  非常湊巧的,美方專利局的談判代表 MIKE KEPLINGER 走出會議室,看到我正在翻閱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修正草案資料,突然走過來問我對美國提此修正案的意見如何?

  我在看過這份英文書寫的資料後,發覺其中有疑點。我對美方這位代表表示,美國這麼一修訂,是否準備同意我國合理輸入盜版品?

  這位代表一聽我這麼說,很緊張,趕緊重新翻閱研究一遍修正的內容,發現的確有漏洞,於是把另一位代表 Catherine Field 找來一起研究,確認的確有誤。倆人於是急急忙忙召集其他美方代表,一起關進另一小房間裏密商修改。

  約經過近半小時討論重新修正,美國擬出新的八十七條修正案,這也就是目前國內所見的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內容後經我國立法院通過 )。

  所以特別提及此事,不僅因為我對此關鍵性談判議題發表了意見;更重要的,此事寓含我對兩國談判時,「和平尊重」、「兩蒙其利」的心境及看法。

  當那位專利局代表過來問我意見時,我心中盤算著,我要不要將我的疑點告訴他?其實,我大可不必「提醒」他,讓美國錯到底,一旦形成同意我國能夠合理輸入盜版品,對我國豈不更自由,亦可趁機反報復美國一記。

  但事實上,我國今天已不容許盜版品存在,若著作權法修正後,反而容許國人到國外買盜版品,這實在是開倒車,基於對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尊重,我個人無法接受,國家的形象也將受損。

  更何況,我無意佔美國的便宜,並非發現了有對美方不合理不公平之處,就欲造成事實。我主動提醒美方代表注意,同時也是想向對方強調,我國很有誠意保護智慧財產權,否則的話,我就不會告訴你了!但美方代表非但沒有善意的回應,反而在背後指責我法律素養不夠或誤解法律。

  事實上,中美二次談判的癥結,主要在於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保留款的問題。既然協定有問題,美國應就協定條文進行修改,結果不是,美方不修改協定,反而來修我國的著作權法以圖解決問題,可以預期的是,未來一定會產生適用的困擾。

  美國人為什麼偏偏要繞個大圈子,不走正路而將腦筋動到著作權法來?很明顯的,這是美國人「死愛面子」的結果,不願承認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有瑕疵,不願做讓步姿態,只好另圖他法。

  而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被美國要求修正後,事實證明還是又有一籮筐的問題出現。

  由於第二次談判的結果,代表團返國後,立法院便撤回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保留條款,連帶的也應美方要求修改了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一直到談判結束後,我腦中揮之不去的,仍是第二天中午與美方代表會餐,Catherine Field說的那些話。

  白樂綺或是忘了、太忙或故意疏忽,未幫我問到答案。我只得自已不斷思索,為什麼美國一定要拿到輸入權?

  美方二次談判對輸入權問題的堅持,令我百思不解,而 Catherine Field直言美方就是如此挾特別三O一的「金鐘罩」去向每一個國家「扣關」要求輸入權的說法,更加深我的驚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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