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第五章 戰後餘波-3

第五章 戰後餘波-3
一、恍然大悟
二、另闢戰場
三、研討會風波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研討會風波
  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五日,由經濟部主辦的「中美智財權近年之衝突與解決方向」研討會,邀請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劉江彬主講,在研討會書面資料第四頁指出「美方代表對臺灣的觀點」中有「b. 立法委員助理誤解法律」、「f. 行政與立法未能配合」,所指立法委員助理顯然就是指我本人,因為立法委員助理與美方談判代表會談的只有我一人,因此,我在會中先「自首」,但不作辯解,只建議劉教授能夠研究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立法院的附保留條文與理由,再對照研究美方在三月談判對保留理由提出的書面批評,就能了解是誰誤解?

  未料,這場研討會只是經濟部委託劉教授研究「美國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相關立法與談判策略之影響研究」內容之一。

  九月十四日,經濟部主辦「美國智慧財產權最新發展與國際協商策略」研討會,邀請的主講人除了劉江彬教授外,尚有甫離職的聯邦教育官員、馬里蘭大學法學博士孫遠釗及前聯邦參議員顧問暨資深助理、哥倫比亞大學法律博士胡漢權律師。

  在這場研討會中提出的「「美國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相關立法與談判策略之影響研究」摘要版書面報告第六十九頁再度指出「立法委員助理法律素養不夠或誤解法律」、「行政與立法未能配合」,另外在第七十六頁也指出「政治秀,慷慨激昂,痛哭流涕,趁機表演」。更在第八十一頁認為臺灣目前有十大缺失,其中第十項是「立法機關助理制度有待加強」。

  只因我的法律素養不夠,就將「立法機關助理制度有待加強」列入十大缺失之一,我在經濟部真的是很惹人厭!

  會中,我還是再度「自首」,但建議指名是我,不要去連累其他法學素養高的助理,因為我非法律科班畢業,法學素養不夠的指責我可以接受,但「誤解法律」顯然是指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的保留條款與理由,而保留條款與理由已受到國內學界的肯定,若我承認「誤解法律」,等於是國內學界「誤解法律」,我當場表示不能接受。

  雖然,這些批評是照錄美方代表的話,但學者有責任加以分析,判斷是非,尤其是,顯然已涉及「人身攻擊」,否則,學者要蓄意「借刀殺人」,太容易了。

  後來我以電話告訴經濟部主辦處長,若我九月三十日與美方代表見面時,詢問本案,而美方否認時,經濟部如何交待?當然我不可能如此做,只希望經濟部今後審查類似的研究報告時,能特別注意。

  這份報告大部分的內容的確有助於談判策略的研擬,但第六章談到「本國企業因應之策略與建議」,我的感覺就像紙上談兵,與中美談判實務脫節,因此,特別建議劉教授,將這份報告先交由我國相關談判代表研究,並與他們座談,根據他們的經驗再修正。

  這章雖名為「本國企業因應之策略與建議」,內容則等於是「我國因應三O一之策略與建議」,換言之,就是談三O一的戰略,既然是戰略,研擬人應該要有實際作戰的經驗,若是由沒有實際作戰經驗的學者所研擬,至少應該聽取有實際作戰經驗的人的意見,否則,會淪為空談。

  例如,這份報告指出的十大缺失,我曾詢問研究人,香港有沒有這十大缺失?香港的仿冒問題嚴不嚴重?若有,為何連「三O一」的一般觀察名單也未曾上耪?如此研究結果豈非矛盾?

  接著發言的業者代表呼應我的問題,舉出香港仿冒問題嚴重的案例。

  研究人在臺上的答覆很簡單,「不須要再聽取有實際談判經驗的人的意見,因為旁觀者清」、「香港可能是九七大限的政治問題,所以未曾上榜」。

  聽到如此答覆,我也只能無奈的苦笑,畢竟自己不過是專科畢業。但會後,孫遠釗博士卻私下問我,香港從未列名三O一的原因?我心想,你是已宣誓效忠美國的華裔,我怎能坦白告訴你這項戰略?當然委婉拒絕了。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第五章 戰後餘波-2

第五章 戰後餘波
一、恍然大悟
二、另闢戰場
三、研討會風波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另闢戰場

  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林立委與我到華盛頓了解 IIPA 的關切問題,隔天,與美方談判代表在美國 AIT 展開另一種形式的戰爭,戰場與四月八日相同。

  美國代表包括

RAY SANDER: COMMERCIAL AND TRADE DIRECTOR AIT
FRANCIS RUZICKA: DIRECTOR USTR
GILBERT DONAHUE: DIRECTOR FOR IPR USTR
THOMAS ROBERTSON: ASSISTANT GENERAL COUNSEL USTR
MICHAEL KEPLINGER: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MARYLIN KRETSINGER: COPYRIGHT OFFICE
DAVID KEEGAN: STATE DEPARTMENT
CURTIS STONE: STATE DEPARTMENT等八人,最兇悍的CATHERINE FIELD 已離職,這次,由我提出下列問題質疑美方:
一、美方的外交政策是以民主法治為基本訴求,而命令可以牴觸法律又與民主法治的原則背道而馳,但美方在歷次談判中,明知其要求是牴觸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或甚至是牴觸照美方草案通過的我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例如,舉世所無的電腦出口檢驗制度與今年七月談判提出的要求,美國政府是否同意其代表如此違反其外交政策?
  美方僅針對電腦出口檢驗依法無據的問題回答,他們會在下一次談判提出立法的要求,這正是我提出這項問題的用意,因為戰爭的目的必然有所求。

二、立法院撤回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的保留條款及我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照美方原案修正通過後,下列之法律適用疑義,若我國法官的判決不利美方時,美方是否會因而認為我國保護著作權不力?

美國電影在我國未必有「公開上映權」。
美國在我國的「合法」代理商可能變成「非法」輸入的常業犯。( 因時間不夠,未提出 )
未必能夠「禁止真品輸入」: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條與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四條之適用。美方對這個問題未正面回答,他們知道適用上似有疑義的問題。
三、假如其他國家認為「禁止真品平行輸入」違反自由貿易的原則,而要求我國不禁止時,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我國仍應禁止,如此,該國會認定我國設下貿易障礙,若我國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的規定,不禁止該國的真品平行輸入,美國會否干涉?美方舉例回答說,例如,美商授權印度代理商重製,並在印度銷售,以印度國民所得的水準,其價格當然高於美國,若我國直接從印度進口,而不再從美國進口,對美國著作權人不利,因此,「禁止真品輸入」係對著作權人權利之保障,不應視為貿易障礙。
四、專利法的刑責經立法院一讀通過刪除,美國的看法如何?USTR 的 RUZICKA 聽到這個問題,立即正襟危坐地表示嚴重關切,認為唯有嚴刑重罰始能達到嚇阻效果,林立委則反問美國專利法是否規定刑罰,我即拿出聯華電子公司董事長曹興誠提供的資料補充說,不僅美國沒有規定,美國全美律師公會曾建議增訂刑責,但在一九八一年遭到否決,另外,英國、加拿大、澳洲、法國的專利法也未規定刑責,在座的美方代表一聽面露洩氣臉色,相互皺著眉頭對看,尤其是 RUZICKA 原本汽球澎漲似的正襟危坐,此時真像洩了氣的汽球,兩肩一縮,靠回椅背。

  在座美方官員均無法答覆美國專利法是否有規定刑責,表示需進一步查證。後來,我國駐美經濟組傳給經濟部的會談紀要指出「國際貿易局法律顧問 ABLONDIFOSTER & SOBIN 本年七月十二日研析報告亦曾指出美國專利法並無刑罰規定」。

五、對美國批評立法院附保留理由之反批評:(如附九)。美方未正面答覆,僅表示了解。

  後來,我國駐美經濟組對這次訪美的會談紀要,作成以下兩點結論:

  本次林委員壽山與美智慧財產權主管官員及民間業者面對面溝通,使美方對我立法院在處理智慧財產權爭議之態度有進一步之認識,頗有正面影響。

  關於美專利法未對侵害他人專利權訂有刑事處罰規定乙節,預期立法院於進行專利法修正草案二讀時,恐將因此堅持不設刑罰規定。

  不過,後來經濟部仍然很緊張,堅持在二讀會能夠翻案,經過妥協後,才以加重「罰金刑」收場。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第五章 戰後餘波-1

第五章 戰後餘波
一、恍然大悟
二、另闢戰場
三、研討會風波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恍然大悟

  談判結束了,我腦中的疑雲仍揮不去。

  帶著一身疲憊回到飯店,夜已深,本該及早梳洗就寢,就此打道回府。

  我左翻右側,腦子裏不斷出現的仍是為什麼美國強制要求輸入權的事。我起身喝酒,希望藉酒精入睡,但愈喝愈多,依然無法閤眼。

  生平第一次,喝酒不知凡幾,就是無法入睡。

  而夜,卻是愈來愈深....。

  突然間,我頓悟到,原來,美國所持的心態,根本不是和我們談判,而是,戰爭。

  以「三O一」為「武器」,去向每個國家勒索,其實就是向世界各國發動經濟戰爭一般。

  「你不給我我要的東西,我就給你『三O一』!」,美國「三O一」巨砲是如此用來頂住其他國家的咽喉。

  我恍然大悟。

  開始思索,既然是戰爭,就沒有法理可講。

  立法院堅持保留協定條款雖在法理上站得住腳,但如今碰上的卻是一場戰爭,戰場上是毫無法理可講的。只有撤回保留條款一途。

  但我如何開口向林立委解釋,這是一場「戰爭」而不是「談判」呢?我本人沒有「發言權」,可以公開說,但林立委卻不能在立法院說出「戰爭」二字,因為,若公開以「戰爭」為由,而主張撤回保留條款,如此「以退為進」再一次「長期抗戰」,雖然可以立即變成焦點新聞而搶盡風頭,畢竟,媒體的焦點是政治人物求之不得的目標,也勢必在立法院掀起巨濤駭浪,可能挑起反美浪潮,後果很難預料與掌控,尤其,當美方了解我國已領悟到中美談判的本質就是經濟「戰爭」時,勢將也以戰爭手段回應,更不利未來的談判。

  那麼,我應該拿什麼說詞,說服林立委及立法院撤回保留條款呢?

  反覆思索,心中鬱悶不解,感到十分痛苦。

  當時已過深夜,凌晨四點多了。我心想一定要為這個問題找到答案。後來我反覆思索,二次談判以來,我一直沒有機會進入正式談判桌,對「戰爭」的感想只不過是我個人在場外與美方非正式交換意見時所獲得的感觸而已。說不定問題沒那麼可怕,是我觀察錯誤吧?

  決定聽聽其他代表看法,印証自已的觀察是否有出入。

  我吵醒了王全祿,這時王全祿因忙著開記者會,到深夜,才剛整衣入睡不久。我坐定後,慎重的問王全祿,王主委你現在一定要坦白告訴我答案,因為我回去以後要向林委員做關鍵性的建議,我需要參考印証你的看法。「你認不認為我們與美方談智慧財產權,其實就是在戰爭」,王全祿一聽我說「戰爭」二字,似乎呆住了,整個人臉色下沈,沈吟許久,王全祿對我說,沒想到我才來美國二次,又沒有正式上談判桌,就能將他這幾年來與美國談判累積的心境一語道破。

  我看著王全祿矮瘦的身影,尤其是,曾被某立法委員指責說「長得這麼醜!怎能代表國家去談判」,心想,事實上中美這一場經濟戰爭,中華民國多年來主要就是王全祿一個人在打。心中百味雜陳,我不禁以悲哀卻揶揄的口氣說,打個比喻,以你個子這麼小,對上美方代表 MIKE  的大塊頭,就像小孩子跟大人打架一樣,已注定沒有贏的可能。你來就是準備要輸了,只不過是盡量想辦法看看能否少輸一點。

  但是,事實上呢?你的老爸還不止讓你少輸,他甚至將你的雙手雙腳綁起來讓對手打,這種仗叫你怎麼打?你來美國就是注定挨打!而且,回國後,還得到立法院接受「喪權辱國」的羞辱,又不能說出「戰爭」失敗的關鍵,只能昧著良心、公開說謊地為政策辯護,我真佩服你這位內政部唯一「無黨籍」的高官。

  王全祿默然的聽我講完這些話,頓坐椅中。兩人沉默一會,我因為要先趕往紐約拜訪 NMPA,準備回房整理行李,王全錄留我吃完他煮的「泡麵」,我才離去。

  從紐約回臺北途中,我和王全錄繼續研商美方這次提出「禁止真品輸入」修正案的善後問題,王全祿主動邀我一起投入這場不可能贏的戰爭,希望我至少能成為他的助力。

  當時我思考了一下,要投入這場戰爭,我必須要辭掉林立委助理的工作,因此,我沒有答應,但後來又不知不覺地參戰。

  在飛機上,王全祿知道我過去一直從事音樂工作,因此向我抱怨音樂界不團結,音樂著作權團體林立,造成音樂使用人不知該向那一個團體付費的困境,讓他非常困擾。

  由於我是立法委員助理,過去從事音樂工作,又研究著作權法,當時我心想,應該沒有人比我更適合這項任務,因此,我把這項整合的任務當做自己的責任,並向王全祿表示,全職投入這場戰爭不可能,但回國後,我會盡力去協助整合音樂著作權團體,沒想到整合工作竟然跟這場戰爭有關,我還是再一次捲入這場戰爭,而且,多少還是有利於這場戰爭,後來還自甘「愈陷愈深,難以自拔」。

  四月二十二日,立法院以點名表決的方式,撤回協定的保留條款並照美方草案修正通過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二十四日,總統公布施行後,果然,美方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英文書籍的輸入業者首當其衝,遭到海關的擋關。本案證明美方的要求窒礙難行,且對美方不利,這是非常好的談判籌碼,但令人扼脕的是,經濟部卻未加運用,竟然協調海關主動違法放行。

  兩趟美國之行,實在是去怕了,擔心七月份的談判,還要再去,因此,事先安排,藉由代表林立委到香港開會的時機,順道了解香港沒有被列入「特別三O一」名單的原因,並到大陸拜訪版權局及專利局,了解大陸與美國談判的情形,本想避開「三O一」,實際上卻在無意間「自投羅網」,因為,香港、大陸之行其實就是另一種形式的參戰----「收集情報」。

  回國後,王全祿特別邀請我向他的幹部簡報香港、大陸之行。也代表林立委開始音樂著作權團體的整合工作,歷經十個月的時間,「中華民國音樂著作人聯盟」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舉行成立大會,整合過程可說備極艱辛。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現職及學經歷

現任:
1.2009年06月10日起,異樂團負責人兼總監
2.2003年10月28日起,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務主任
3.1998年06月01日起,高雄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顧問(智慧財產權)
4.1994年06月15日起,天理智慧財產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
學經歷:
1.2007年01月11日至2010年03月31日,林敏澤律師事務所顧問
2.2006年03月01日至2007年02月28日,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顧問
3.2005年09月01日至2006年08月31日,階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務主任
4.2004年08月16日至2005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新世紀教育基金會執行長
5.2000年06月01日至2004年05月19日,陳其邁立法委員國會助理
6.1997年至1998年,陳哲男競選高雄市長籌備處主任
7.1996年,蘇煥智立法委員國會助理
8.1994年06月15日至2003年10月27日,天理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執行長兼電腦程式設計
9.1993年,【台美智慧財產權談判】 隨團顧問
10.1992年,財團法人壽山文化基金會董事兼執行長
11.1987年12月15日至1994年05月15日,專任林壽山立法委員國會助理期間,全程旁聽各智慧財產權法律的審查。
12.1981年至1985年,台北市私立景文工商訓育組長兼國樂團指揮。
13.1978年至(?)年,台北市私立華岡藝術學校國樂科吹管樂教師。
14.1977年至1985年,台視五燈獎及中視六燈獎評審。
15.1977年至1982年,台北縣立海山國中國樂團指揮。
16.1977年至1980年,青年戰士報駐臺北縣記者。
17.1975年至1977年,板橋夜市擺地攤、業務員。
18.1973年,國立臺灣藝術專科學校畢業。
19.1972年,高速公路小工。
20.1970年(?),第一商標國樂團團員。
21.1969年,高雄中學(未)畢業。中廣國樂團團員。
22.1966年,高雄市二中畢業。
23.1963年,高雄市河濱國小畢業。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第三章 第一場戰役-7

第三章 第一場戰役-7
一、我是一個會惹麻煩的人
二、偶然成為談判代表團一員
三、不像是一個代表團
四、丁懋時代表點名見我
五、談判開始
六、不是談判,是接受偵訊
七、會外戰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會外戰

  由於我被美方拒絕參加談判,美方可能了解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附保留條款來自林立委與我幕後的主導,有意了解我的意見如何,因此,接受我國駐美經濟組的建議,於三月十一日中午,我以林立委助理的身分,與美方主談人美國貿易代表署助理代表( Robert B. Cassidy )等五人,非正式溝通了兩個多小時,我方與會人員包括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王全祿主任委員、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經濟組潘家聲組長等六人,在會談過程中,不僅發現美國官方及業者均誤解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四條的條文,且對美國官方解釋協定第十三條的「合理使用」條款,可以適用於第十四條之疑似「禁止真品輸入」,尤覺不可思義,更感受到美方只要經貿利益,不要民主法治的戰略。

  我還特別提出同樣的問題,我們國家現在已經動用警察國家手段在取締了,我不知道我們究竟要怎麼做,你們美方才會滿意?那天出席的貿易代表署官員 CATHERINE FIELD火氣十足的回答我,她說,我們就是因為你們台灣盜版太嚴重,是「海盜王國」,所以我們當時才對你們提出要求,所有侵害智財權的人統統要以非告訴乃論罪來處理。

  這位女士好像認為我國人民都是無可救藥的犯人,美國非得使出嚴刑峻罰,否則不能治,我當場毫不客氣的反問她,難道說,我寫了一首歌,想讓大家都可以自由去唱,也不可以?你們還要叫警察問唱的人,有沒有我的同意書?這像是一個法治國家?我提這個問題時,心裏是想,我不是政府官員,不怕得罪妳,你們有什麼不對,我照樣講。

  這位貿易代表署的女官員似被我強硬的反擊問住了,一時間不知如何對答,場面頗為僵硬。沈默好一會兒,美國在台協會的代表 RAYMOND SANDER 打圓場,說現在我們不要談執行的問題,才將話題給岔開。

  談判最後,美方提出一份「 record of understanding 」 草案


要求我方接受,這份備忘錄就是要解決禁止真品輸入問題,因我方代表來不及研究備忘錄的影響,且隔日美方已有與他國談判的行程,因而未達成協議,三月份的談判隨即結束。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第三章 第一場戰役-6

第三章 第一場戰役-6
一、我是一個會惹麻煩的人
二、偶然成為談判代表團一員
三、不像是一個代表團
四、丁懋時代表點名見我
五、談判開始
六、不是談判,是接受偵訊
七、會外戰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不是談判,是接受偵訊

  事實上,我方取締侵權及執行保護的成績如何,是這次談判的主要議題,這是延續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五日中美雙方簽署的「了解書」規定而來,其中美方針對我方應達成的執行績效一一訂出執行時間表。這次談判到,美方就是在算這份「了解書」的總帳,在談判桌上對照檢查,檢查我方是否有照著執行,包括電腦出口檢驗制度、取締侵權第四台等。其中,或有我方聲稱已執行完成,但美方認為提具的資料不夠完備、不足採信者,美方仍要求我方再提具資料以「證明」確實執行。

  每位走出談判室的我方代表,均表情凝重、搖頭指出「美國人太兇悍了」。其中尤指美國貿易代表署一位女性法務人員  CATHERINE FIELD ,咄咄逼人,特別兇悍。
  整個談判過程,就像是接受美方一場場偵訊,我方毫無招架能力,也無說話餘地。這那裏是談判呢?三十多人代表團來到美國可說是尊嚴全部掃地,是來接受美方的偵訊。這是我第一次赴美談判的感受。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第三章 第一場戰役-5

第三章 第一場戰役-5
一、我是一個會惹麻煩的人
二、偶然成為談判代表團一員
三、不像是一個代表團
四、丁懋時代表點名見我
五、談判開始
六、不是談判,是接受偵訊
七、會外戰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談判開始

  三月八日上午九點,中美智慧財產權談判正式開鑼,地點在美國華府貿易代表署。

  代表團三十多人自飯店分坐數輛計程車,先後到達貿易代表署。

  談判地點就在貿易代表署一間小小不到二十坪的會議室裏,加上美方代表約四十人擠進裏面,展開冗長的談判,何時能出來,大家都不知道。我與馮震宇則在談判室外守候。談判過程,可說是籠罩在冗長沈重的氣氛中。

  事實上,談判前,雙方原已訂妥議程,但談判一開始,所有議題完全由美方一路主導控制,據與會的談判人員說,美方代表想談什麼就談什麼,現在談著作權,但談到一半,美方不想談了,就換別的議題,談專利權。我方與會人員,完全不知道美方接下來要談什麼?所以只好統統自我關在談判室內,以備美國臨時丟出問題時好立即回話。少數成員受不了室內空氣沈悶,跑出來休息透透氣,或菸癮較大的成員偶而出來抽根菸提神,但抽不到幾口,又被緊急叫了進去。

  我印象深刻,有幾次,王全祿急急走出來,說裏面太悶了,快受不了,王全祿以為暫時沒他的事了,但美方人員議題左彎右拐,又急急如律令地把他叫進去。

  還有一次,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陳耀東從小房間裏氣極敗壞地走出來,手裏拿著一份資料,臉色十分難看。我問陳司長,發生什麼事了,陳司長帶氣回說,美方現在要我們提供取締侵權的原始資料,怎麼可能呢?陳司長表示,取締的資料有一大堆,怎麼提供呢?

  我看著陳司長緊張的神色,心裏有頗大感觸,但我仍以開玩笑口氣對他說,「哦!你今天好像是來接受偵訊的」。陳司長聽了苦笑,我接著,你們檢察官以前在台灣是專門偵訊犯人的,但今天你似乎是代表中華民國到美國接受美方偵訊。

  後來雙方協調此議題的結果是,照美方提出的表格設計,要中英文對照,而必須填具的項目全部由美方擬訂。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第三章 第一場戰役-4

第三章 第一場戰役-4
一、我是一個會惹麻煩的人
二、偶然成為談判代表團一員
三、不像是一個代表團
四、丁懋時代表點名見我
五、談判開始
六、不是談判,是接受偵訊
七、會外戰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丁懋時代表點名見我

  我私下對丁懋時代表發的牢騷,不知怎的,可能傳進丁懋時代表的耳朵裏。隔天即被通知在三月九日到辦公室跟他見面。團裏成員當時猜測,丁懋時代表突如其來的點名見面,可能是他的弟弟--當時擔任隨團翻譯的丁懋松反映了我的抱怨。

  當天同行的,還有許柯生等幾位政府官員。進入丁代表辦公室隔壁的會議室,大家坐定後,駐美經濟組組長潘家聲低聲告訴我,他們在此開會,都遵守一項慣例,其他人先就坐,等丁代表進來時,大家要起立,要等丁代表坐下後,大家才能再坐下。言下之意,似在暗示我,希望我等一下照著做。

  潘家聲組長告訴我這些事,我起先感覺十分突然,不懂為什麼。但不久,我就猜測,潘組長這些話是在「暗示」我,希望我能照著做。因為一行代表中,惟有我的身份不是政府官員,可以不甩這套繁文縟節的。

  我很不以為然,有意拒絕起立,在大家坐著等丁代表「出場」前的那段時刻,在我一直盤算著是否接受這種荒繆官僚的禮儀,但我稍後考慮到潘家聲的立場,對於他處理此事表現的婉轉圓融態度,以及既來此尋求對外談判的一致共識,還是先「團結」一點,心不甘情不願地照做了。

  丁代表出現會場後,在場的人全部站起來。不過,丁代表未立即坐下,他頗有風度的走過來向我們握手,與平時習慣做的儀式略有不同。

  我永遠難忘,丁代表在會議室見到我的第一句話,劈頭就問,他不知道為什麼立法院對於已承諾美方的協定,還要附保留?可知造成他很大的困擾?

  丁代表緊接著舉出一個例子說,他跟美國友好的參議員見面時,參議員總是告訴他,目前美國最關切台灣的三個問題,第一是 IPR( 智慧財產權 ),第二還是IPR,第三還是 IPR 。說得他總是啞口不言,不知怎麼回答才好。

  丁代表口氣相當強烈,我也以不甚緩和的口氣回答他,「要回答這個問題很簡單,丁代表,您可以反問參議員,我們國家現在已經動用警察國家的手段,用公權力主動介入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權,你們如果還不滿意,請告訴我,要如何保護你們的 IPR,你們才會滿意?」

  丁代表被我這一說,一時間似愣住了,接著才以較緩和語氣,詢問我目前台灣政治生態轉變情形。我告訴丁代表,台灣政治生態已經不一樣了,立法院不再是行政院的橡皮圖章。而且,立法院保留的是超國際標準及不平等與溯及既往條款的部份,難道這些不應該保留?丁代表回說,假如是這些的話,立法院應該要堅持保留沒有錯,他個人也會如此主張。不過,丁代表語鋒一轉,面對美國可能施以「三O一」報復,仍表示相當憂心。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第三章 第一場戰役-3

第三章 第一場戰役-3
一、我是一個會惹麻煩的人
一、我是一個會惹麻煩的人
二、偶然成為談判代表團一員
三、不像是一個代表團
四、丁懋時代表點名見我
五、談判開始
六、不是談判,是接受偵訊
七、會外戰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不像是一個代表團

  三月五日啟程赴美前,卻接到口頭告知,美方認為我是立法委員的助理,不能讓我參與談判,實在是非常意外。我只是談判代表團的顧問,並非談判代表,美方的要求,實難理解。尤其,美國著作權局是隸屬於國會圖書館的單位,其著作權局的官員可以參加談判,卻不能讓我參加?連我方談判代表的身分都要干涉,這那是平等的談判?

  談判代表團的成員,囊括經濟部、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及警政署、法務部、財政部、外交部、新聞局等各單位代表三十多人,由甫升任經濟部次長的許柯生擔任領隊,( 但許柯生因事晚一天才到 )三月六日即到達華盛頓。

  甫下飛機,便令人對此行有深刻的感受。

  三十多人浩浩蕩蕩代表國家來到華府談判,但有關單位連租一輛專車統一接送的作業也沒有,還是團員們三三兩兩各叫計程車到住宿的飯店。後來駐美經濟組人員針對此事解釋,是因在特區租大車子價格非常昂貴浪費。

  一行人住進華盛頓特區的OMNI飯店。

  三月七日下午二時,在飯店內舉行團務會議。會前特別提醒代表團的幹部,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代表丁懋時晚上在其官邸設宴,宴請談判代表團的幹部,在行程表上也列有當天晚上「拜會丁代表」的行程及參加人員的名單。

  我按捺不住小聲冒出幾句,已經什麼時代了,沒想到我們駐外單位還如此官僚作風。事實上,從一下飛機,直到進飯店、晚餐、開團務會議,一直未見丁懋時代表露個臉,便已質疑這位駐美代表的誠意。

  當時我心想,丁代表再怎麼忙,總該來一下。老實說,談判代表團成員是來為丁懋時「打仗」的,因為談判一旦達成協議,就是由丁懋時代表與美國在台協會白樂綺主席簽署,成員並非純為各自的業務而來,尤其是,他們還要為丁代表背負「喪權辱國」的指責。如今談判的主要領導人一直未見蹤影,還要代表團的幹部到他的官邸「拜訪」他,這種高高在上的官僚心態,令我相當不能接受。

  住進飯店的第一天,團員們便各自散開,有的逛街、有的睡覺、看電視,而自第二天起,所有團員的伙食除非在談判會場內,否則均是自理,各吃各的,王全祿便事先帶了泡麵去,躲在房間裏吃泡麵。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第三章 第一場戰役-2

第三章 第一場戰役-2
一、我是一個會惹麻煩的人
二、偶然成為談判代表團一員
三、不像是一個代表團
四、丁懋時代表點名見我
五、談判開始
六、不是談判,是接受偵訊
七、會外戰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偶然成為談判代表團一員

  能否化解報復壓力的中美智慧財產權談判,於三月八日於美國華府舉行。

  直到三月五日談判代表團出發的一週以前,我都還不是代表團一員。

  二月二十六日,王全祿主任委員與馮震宇教授同時出席立法院的公聽會,王主委突然過來問我,聽說蕭萬長找你一起去美國談判,你不願意去,為什麼?王主委並希望我能一起去,當時我愣了一下,仍堅持馮震宇教授隨行的條件,王主委即過去與馮震宇協調,馮震宇以補課麻煩為由拒絕,王主委只好過來與我商量,國貿局無意讓我去,他正式邀請我以內政部顧問的名義赴美,並希望我協助他說服馮教授同行,後來,我說服了馮教授一起共赴「國難」,不過,馮教授特別強調,蔡組長從未找過他談赴美談判的事。

  王主委的主動邀請,實在大膽,不怕引發其他立法委員與助理的反彈,後來,我也不負王主委厚望,不僅未讓王主委感到困擾,反而獲得民進黨籍立法委員當面的肯定。

  四月間的另一場公聽會,民進黨籍的立法委員廖大林主動與我打招乎,他說,他們去拜訪美國在臺協會(AIT)想了解中美智慧財產權問題的關鍵時, AIT 人員反而建議他們來找我,他對我在這方面的努力也表示肯定,受到他的肯定,我也更積極主動投入「三O一」的戰役。

  在此之前,我與王主委因誹謗案仍處於近乎敵對的狀態,在立法院見面時,都只是點頭示意而已,難得說上幾句,何以會邀請我一起赴美?王主委後來說,他認為沒有實際參加「特別三O一」談判的人,不了解談判代表的辛苦,因此,在國內反彈他最大的專家,他都會主動邀請,例如,民國七十八年,反對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草簽最積極的蕭雄淋律師。

  王主委此一理念,應該是化解民國八十二年「特別三O一」報復的關鍵之一,因為,若我沒有赴美談判,我無法接受協定的內容,因為,既然是談判,怎會談出如此「喪權辱國」的條款?必然會希望林立委堅持保留協定,以當時立法院反美的聲浪,若林立委堅持,協定的保留條款未必能夠撤回。

  想起當時不知不覺捲進如此重大的涉外事件,且自己可能是「特別三O一」報復的關鍵人物之一,至今仍心有餘悸。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第三章 第一場戰役-1

第三章 第一場戰役-1
一、我是一個會惹麻煩的人
二、偶然成為談判代表團一員
三、不像是一個代表團
四、丁懋時代表點名見我
五、談判開始
六、不是談判,是接受偵訊
七、會外戰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我是一個會惹麻煩的人

  二月十三日下午,當時的經濟部長蕭萬長特別南下,到林壽山服務處與林立委溝通,蕭部長先講了二十多分鐘,範圍圍繞著「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談判時,我是國貿局局長,當年我交待的談判底線,就是國際標準以下可以接受,超國際標準不接受,為什麼今天立法院還要保留?」

  我當時回稱「對不起! 蕭部長,立法院保留的部分,不是超國際標準就是不平等與溯及既往條款」,蕭部長當場很訝異,似愣住了,後來還主動提到,什麼是「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我在跨部會協調時,聽王全祿解釋過幾次,還是聽不懂」,並當著林立委的面,邀請我以經濟部的顧問隨團赴美參加談判,我當時提出的條件是,林立委同意與馮震宇教授隨行,因為我當時還是林立委的專職助理,而馮震宇教授對美國法院的判決實例有研究。

  後來,經濟部國貿局第三組通知我兩度到該組協商,我判斷可能是為了隨團赴美談判的問題,當時,在該組辦公室內,我首次與組長蔡練生、副組長鄧振中辯論禁止真品輸入的問題,後來,蔡、鄧兩人藉蔡英文教授在立法院公聽會的意見,說應該要從「全方位」考量,我也回說,當然要「全方位」考量,但國貿局有沒有評估我國過去與現在退讓及將來可能退讓的損失?若沒有,如何「全方位」考量?

  當時,我發現民國七十八年草簽協定後,中美雙方都未再研究協定第十四條的問題,因此,才興起我赴美的念頭,曾主動提出馮震宇教授隨行的條件,蔡組長答說,他跟馮教授的關係很好,馮教授一定會去。但後來我遲未接到辦理美國簽證的通知。

  結果,蕭萬長的赴美談判邀約,經我與國貿局官員這一番談話後,無疾而終,久久沒有下文。

  其實,我心裏也明白,在經濟部官員的眼裏,我的言行主張擺明了是一個會惹麻煩的人,而且,國貿局也擔心,只邀請我一人,會得罪其他的立法委員與助理,所以是不可能讓我參與對美的談判,我也就不把赴美談判的事放在心上。

  但是,「是你的,跑不掉,不是你的,強求也沒用」的「隨緣」人生觀,又再次應驗了。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第二章 意外捲入戰役-3

第二章 意外捲入戰役
一、烏雲密佈的春天
二、美僑商會演講
三、真假內戰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真假內戰

  立法院不再像過去,扮演著行政院橡皮圖章的角色。超國際標準且不平等、又有殖民地條款的協定,怎能教為人民負責把關的立法委員裝作視而不見,輕易放水過關?

  有關「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的問題,我除首先在十一月的美僑商會中演講提出外;十二月三日美國貿易代表署奚爾斯來訪,美國在台協會指名要求與林壽山、林鈺祥、林志嘉、陳水扁、謝長廷等五位立法委員對談,面對這位中美斷交以來美國來訪的最高行政首長,我費心準備了一份有關協定的書面建議( 如附四 ),由林立委在凱悅飯店,當面遞交奚爾斯女士,奚爾斯接下這份建議,並答應交由屬下研究後書面答覆。

  我們判斷會引起奚爾斯注意的主因,是在於美僑商會的那場演講。惟奚爾斯與美國在台協會後來違背承諾,並未針對建議書提出的疑義書面答覆,為此,林立委與我還到美國在台協會抗議,但美國在臺協會已改口表示,奚爾斯大使未答應以書面答覆。

  一月十六日上午,IIPA 的 Eric H. Smith( Executive Director and General Counsel ) 、NMPA 的 YOSHIO INOMATA ( VICE PRESIDENT - LICENSING )、 MPEAA 的 JEFFREY J. HARDEE( Deputy Director 新加坡 )、Leong May Seey ( IFPI 新加坡 ) 等四人應中華民國工業總會的邀請來我國訪問,我與他們見面,由於當時交談時間相當短,且待卸任的立法委員莊國欽亦在場,我無法與他們深入交換意見,不過,莊立委與他們交換意見時,一再強調我國沒有能力提高著作權的保護標準,話中沒有保護著作權的誠意,由於莊立委有事先離開,而所剩時間不到十分鐘,我擔心莊立委的話已激怒了美方,因此,主動與他們協商再見面的時間,他們可能知道我是協定保留條文與理由的起草人,表示非常樂意和我再一次見面。

  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至七時,我與他們在福華飯店見面,在場的還有美國在臺協會經濟組長史代樂及林志嘉立法委員的助理劉文人,由經濟部國貿局第三組的陳正棋翻譯,會談的內容主要在立法院保留協定的理由,先由陳正棋口譯立法院的保留理由後,我即針對 Eric  H. Smith 的質疑一一回答,會後,他表示非常訝異,我只是立法委員的助理,怎麼會對 GATT TRIPs 及伯恩公約的規定這麼了解,而且,非常認同我對著作權的理念。

  可惜,當時我尚未警覺到已經捲入「特別三O一」的戰役,沒有掌握這次會談的時機,就如何協助 IIPA解決他們所關切的問題,繼續交換意見,深感遺憾,至今,我仍對經濟部未能主動提供給我相關的資訊耿耿於懷。

  在多位朝野立法委員已有共識情況下,協定在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十八日以附保留八項條款的方式二讀通過。值得一提的是,協定討論案是當時新聞媒體的焦點,一讀會大體討論時,立法委員們搶著發言,指責行政院「喪權辱國」,但輪到逐條審查時,可能是內容太過於專業,完全照林立委一個人的修正意見通過,林立委的修正意見也就是我起草的「八項保留條款」。二讀會討論時,也沒有一位立法委員對「八項保留條款」的內容有意見,逐條照念後,全部無異議通過,這也是立法院審查法案幾乎沒有發生過的情況。

  立法院未如美方期望的無異議通過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反而保留其中八項條款。在我行政部門立場,原寄望藉以向美回應承諾的籌碼,可以說泡湯一半。

  但在立法院二讀通過協定保留條款案時,包括政府部門及各界仍沒有「事關乎已」的敏感反應,當時媒体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預測:一說立法院終於如中美雙方在民國八十一年六月簽署的「了解書」中要求,在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底前通過了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應可使中美雙方長久以來為保護智財權問題存在的緊張關係稍為緩減,並對減輕民國八十二年美國再對我施以三O一報復壓力有所幫助。一說則是針對立法院雖通過協定,但卻保留八項條款,美方是否能接受,已為民國八十二年再度來臨的三O一報復名單投下不可預知的變數。

  果然,美國大有意見。

  立法院在一月底休會後,大家都回家過了一個沒有煩惱的快樂農曆年。

  過完農曆年後,經濟部邀集相關部會研商對策,美方不斷放話,揚言「特別三O一」報復,IIPA 首先發難,要求甫上任的柯林頓政府,將台灣與泰國、菲律賓等七國家,列為仿冒問題最嚴重的「優先國家」,依綜合貿易法「特別三O一條款」對我展開調查、談判及報復行動。

  不到一個月前,我才與 IIPA交換意見,可惜是在欠缺相關資訊的情況下,未能掌握時機,當時,看到這則新聞,真是百感交集,尤其,與後來我代表林立委主動協助他們解決問題,所產生的效應相比,更加感慨。( 容後詳述 )

  經濟部開始「放話」三O一的嚴重性,官員們以極度憂心忡忡的態度,提出駭人訊息指出,美國若對我實施三O一報復,對我產業界的損失將高達十億美元! 陳博志、吳再益、陳永昌、魏良才等財經學者也搖身一變,變成著作權學者,公開建議立法院步,行政院也頻頻在媒體指責立法院的保留,二月四日起,林立委交待我開始反擊,點燃了立法與行政的在媒體的戰火。

  立法院的反擊,表面上是一場表演秀,而實際上是另一種戰略,要讓美國人體認到我國政治生態已經大為轉變,不是過去行政獨大的時代,希望美國能在民主法治的原則下談判,藉此而有助於我方的談判,雖然,這項戰略後來因美方經貿掛帥的策略,而功敗垂成,但美方也曾公開表示,今後要與立法院加強溝通。

  令人婉惜的是,行政院未能善加運用立法院的助力,反而去抵制這項助力,甚至連經濟部委託美國學者提出的研究報告( 容後說明 ),也指責立法院是在表演政治秀。

  行政院原來的對策,是準備以黨政協商方式,要求立法委員自行翻案撤回保留條款。當時行政院長郝柏村也親自下達動員令,指示政府相關部門立即解決問題。

  惟產業界的反應一般頗為「冷漠」,而資訊業者當時曾公開表態,要求政府對於美方過份的要求應堅守立場,尤其是禁止真品輸入的條款絕不能讓步通過,否則台灣將成為全世界惟一簽訂此條款的國家。

  朝野協商當然失敗,朝野立法委員均反對翻案,認為美國動用三O一條款對我施以貿易報復,相當不合理,並認為我行政部門應堅守立場,並基於國家整体利益考量,盡早與美方展開協調。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第二章 意外捲入戰役-2

第二章 意外捲入戰役
一、烏雲密佈的春天
二、美僑商會演講
三、真假內戰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美僑商會演講

  繼著作權法之後,「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成為另一個焦點法案,這份美國限期要通過的協定,究竟內容為何?引起我的好奇,不過,當時因忙於第二屆立法委員助選,無暇詳細研究,只是略為瀏覽,即發現內容有問題。

  恰巧,那時臺北美僑商會邀請的一場演講,觸發我深入研究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的動機。美僑商會未定演講題目,我考慮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將在立法院優先審議,且已發現內容有問題,於是決定「一舉兩得」,選擇以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為講題。也從此捲入「三O一」戰爭。

  演講前我花了整整二個禮拜時間,幾乎可以「不眠不休」來形容研究這份草案的過程。

  首先我探究這份協定簽訂過程,得知該協定最早起始於民國七十四年間,中美雙方為解決翻譯權保護問題而談起,民國七十五年,行政院研考會委託專家學者做全面性評估並提出我方立場的建議,民國七十五年、七十六年間,美方與我方草案相繼出爐,到民國七十八年間,雙方你來我往,針對該協定草案展開多達七次的諮商,後來,美方以「特別三O一」於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脅迫我方草簽。

  若非為了這一場演講觸發我鑽研協定,恐怕我也和一般人一樣,察覺不出有那裏出了問題。可以說,沒有這場演講,就可能沒有後來引發喧然大波的「八項保留條款」。

  二個禮拜後,也就是十一月十九日,我赴美僑商會演講,便提出一份「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與雙方法律抵觸之疑義」書面資料( 如附三 )給該商會。緊接著該協定在立法院審議,林立委也當然緊迫盯「案」。

  十二月間,三O一的陰影並未因六月間我方簽署了「投降書」等立法承諾而完全解除。

  經過半年,這尊「巨靈」繼續追蹤,這次他問的是: 六月間簽署的「投降書」執行成績如何,並要求禁止著作物真品平行輸入,醫藥品及農化品行政保護、電腦出口檢驗等。十二月五日至九日,中美再度舉行一季一次的智財權諮商中,雙方便不歡而散,美方對「投降書」執行進度的緩慢,表示不滿意,而對於我方未能承諾依據民國七十八年草簽的著作權保護協定禁止著作物真品輸入,亦表示失望。當時代表我國主談的經濟部國貿局局長許柯生曾表示,中美雙方對於著作權協定中的平行輸入解釋各不相同,以致這次諮商未獲結論。

  不論如何,未獲結論,不歡而散的結局,意味著下一年「三O一」報復夢魘又將再起。

  為免除美國可能在民國八十二年再將我列入優先報復的名單,行政院寄望立法院
能如期在美方期限的一月底前,通過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第二章 意外捲入戰役-1

第二章 意外捲入戰役
一、烏雲密佈的春天
二、美僑商會演講
三、真假內戰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烏雲密佈的春天

  民國八十一年春天,台灣天空籠罩在美國三O一巨靈壓頂的一片陰影中。

  儘管立法院以快馬加鞭速度,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以為我國尊重智慧財產權的最大回應,但美方顯然認為不夠。

  為解除四月間已被列入「特別三O一」優先報復名單的危機,五月十九日修正通過著作權法後,緊接著,五月底,當時國貿局長許柯生率團赴美參加談判,美國這次開出更多的條件,進一步要求我簽訂保護智慧財產權「了解書」( 如附二 )。

  這份「了解書」實際上就是比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更喪權辱國的「投降書」,我方簽了這份投降書後,美國才正式宣布台灣自「特別三O一」優先國家名單中除名,才終止調查行動。到底我方在「投降書」中做了多大的承諾?否則,美方怎麼會同意除名? 簡單地說,就是讓出了立法權與行政權,例如,在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通過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及有線電視法,在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修正通過商標法及專利法等,實施「舉世所無」的電腦出口檢驗制度,美方按季「偵訊」我方執行承諾事項的情形。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第一章 鬼魅條款的牽引-3

第一章 鬼魅條款的牽引
一、鬼魅條款的爭議
二、不打不相識
三、鬼魅條款的風波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三、鬼魅條款的風波
  被王全祿指為立委「錯誤立法」,企業各界深感困擾的著作權法第十一、十二條通過後,各企業團体紛紛舉辦座談會,討論「如何適應著作權法」,或「企業研究發展著作權歸屬」等問題。七、八月間我陸續參加了台北市報業公會、中華民國工商建研會、中華民國工業總會等單位舉辦的研討會。

  工業總會的研討會是在中廣頻道上開闢的對談節目,並開放部份時間讓收聽民眾打電話到現場詢問。我當時代表林立委參加,工總則派出執行秘書李旦律師。事實上,與會之前,我很清楚這個節目擺明著是針對修理林立委而來,當時企業界對於林立委仍誤解是他錯誤立法。我在節目中指出,新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十二條真正的問題在於不符合創作最基本理論,也就是說它的問題出在「法人、出資人能否創作著作?」,我們的主張是「不能」,因為我們不能聽到「現在播出的廣播劇,由中廣公司編劇、中廣公司主持、中廣公司作曲、男主角中廣公司、女主角中廣公司」的廣播,因此主張刪除,惟刪除並非指全部的著作權均歸屬創作人,而是依法人、出資人「登記業務目的所需」及「公平合理原則」而定。

  而另外二起事件是事隔半年多後,發生在中國廣播公司資方與勞方的著作權爭議。

  這二件廣播界發生的著作權爭議案,首先是在中廣台中台、服務網、青春網主持節目的中廣特約主持人羅懿芬,由於不願簽下中廣所訂著作權契約書,而宣佈辭職。

  據了解,當時中廣在民國八十二年農曆過年前,便將契約給所有節目主持人過目並簽名,羅懿芬認為合約書有疑點,所以遲遲未簽。

  羅懿芬事件正是許多心中困惑的企業員工縮影,但多數人為求工作保障,多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在尚未明瞭契約書所載勞資雙方權益為何時,便草草簽約了事。

  據當時報載,羅懿芬表示她只不過是電台特約人員,節目均是其自組傳播公司在中廣包下的時段。但中廣提出的合約第四條卻明定,以後乙方(主持人)在中廣主持節目的著作權,屬於甲方(中廣)。

  由於羅懿芬製作的節目帶,如談話性節目「街頭巷尾」曾製作成有聲出版,因此對於簽約後著作權歸於中廣,表示無法接受。報載她依律師指點,在合約上加上但書:「乙方同意製作主持節目在中廣播出以一次為限,其餘不在此限。」

  第二起著作權之爭還是發生在中廣,羅懿芬事件後不久,在中廣青青網主持「心靈航海圖」的名作家張曼娟也對這份著作權契約書反彈。張曼娟先前已簽約,一直到羅懿芬事件發生後,她才意識契約內容的嚴重性。由於她本人是拿筆桿經常出書、有聲出版物的作家,儘管她知道中廣將來未會出版「心靈航海圖」的節目內容,但當她一想到明明是自已費盡心力的創作,簽約後卻要經過中廣同意才能出版( 因為著作權已屬中廣 ),她心裏就覺得很怪。

  「心裏很怪」,正是許多企業員工共同的想法,但怪在那裏?很少人知道,也未再花時間做進一步了解,以致在這項關係創作人權益的條文上,多數真正的創作人,竟成為最沒有聲音的一群。

  中廣陸續發生二件節目主持人拒絕簽約事件後,中廣導播組組長常勤芬與我連絡,希望我協助中廣解決這些爭端。我與常勤芬是過去在國樂界的老朋友,當時我給她的建議是,修正合約書第四條,視乙方報酬多寡分二種情形處理:

一、報酬少者:乙方(創作人)在約期中,依其職務所完成之全部著作,以乙方為著作人,但甲方(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之全部著作財產權。
二、報酬多者:乙方在約期中,依其職務所完成之全部著作,以乙方為著作人,但該著作之全部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甲方行使,乙方不得再授權第三人行使,或為散布之用而自行重製。
  這種處理勞資關係的原則,後來已列入「林壽山版」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註四)。
  常勤芬一次私下與我聊到,其實,中廣並非蓄意要奪取主持人的著作權,而是因應新著作權法第十一、十二條通過後,跟著各企業急就章,草草擬出個契約書就要員工簽,目的只求一切程序合法而已。事實上,包括資方對於契約書內容實質影響的權益也都不甚了解。

  中華民國工商建研會當時理事長吳思鍾便道出相同的心聲,他在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建研會舉辦的有關「著作權法實施後對工商企業之衝擊」座談會上指出,企業出資人並非貪求自著作權契約中向創作人搶來什麼著作權歸屬的好處,只因新法通過,而其對資訊業、視聽娛樂關係特別大,企業主只希望了解怎麼做才是合法。他為這場企業主座談會下的結論是: 「業者要求的著作權,是能賺錢又不違法,與賺錢無關的其他著作權,並非業者所需。」

  「只求合法、能賺錢」,事實上是代表多數企業主的心聲。只是,法怎麼訂,才能讓出資人、法人與創作人雙方權益均獲得保障,恐怕只有再修法。「修正著作權法讓文化人全力創作,使出資人樂於投資文化事業。」後來也成為林立委競選第二屆立法委員的主要政見。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第一章 鬼魅條款的牽引-2

第一章 鬼魅條款的牽引
一、鬼魅條款的爭議
二、不打不相識
三、鬼魅條款的風波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二、不打不相識
  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全祿針對新法通過後各界的反彈,指責這是林立委不諳德國法制,執意沿抄其國法條,才產生著作權法第十一、十二條的「錯誤立法」所致;又指該法日後勢必修改,否則將窒礙難行。王全祿當時並對新聞界發表說話,建議我國政府應立即與所有公務員訂契約,以免觸犯第十一、十二條規定,並舉例:否則,如總統假手他人草擬文告、講稿或行政機關委由公務員草擬新聞稿的情形,均有觸法之虞.....。
  著作權「龍頭」的一番不實驚人之語,林立委委託高雄市天理國際法律事務所,要求王全祿主任委員公開道歉。林立委當時澄清以下三點:

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係立法院二讀時妥協的產物,他是逼於情勢無奈接受,至今仍強烈主張刪除,從未支持這二條立法甚明。
係在院會發言時舉西德法制,以反對行政院原草案將創作人當成法人、出資人「工具」心態的不當,所以才力主刪除。
王全祿誤解法律,因為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明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這一場立委與著作權官員的唇槍舌戰,最後沒有結果。反而讓我藉由這場爭執認識王全祿,最後竟由冤家變成好朋友,真是所謂不打不相識。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第一章 鬼魅條款的牽引-1

第一章 鬼魅條款的牽引
一、鬼魅條款的爭議
二、不打不相識
三、鬼魅條款的風波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一、鬼魅條款的爭議

  以我過去經常從事音樂、美術設計、電腦程式設計等工作,且是國立藝專廣播電視科畢業,對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各類著作都有實務經驗,因此,對著作權的問題可能比別人多一份敏感。民國七十五年間,為了參加高等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辭掉臺北市私立景文工商「黑牌」訓育組長的工作, 全力研究法律、政治與經濟法,並到補習班補習,有了法學基礎後,才開始接觸著作權法。

  研讀當時著作權法的內容後,才發現這部法律問題百出,不僅與實務脫節,且對創作人非常不利。

  例如,從滿清著作權草案就規定的「出資人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所有」,這種不問出資的對價,著作權都歸出資人所有的規定,已令我心生不平。

  後來,韓正皓等人籌組中華民國作詞人、作曲人協會,大會成立時,曾邀請一位國內知名的著作權法學者到會演講,我發現這位學者所講的內容雖然專業,但臺下的音樂家恐怕沒有幾個人聽得懂,問題可能出在這位學者沒有音樂創作的實務經驗。再加上我的作品也曾經在民國六十年間遭到中廣國樂團的刪改,不僅旋律被任意修改,連曲名也不例外,例如,因曲名被認為太灰色,「秋心」被改名「黎明」,因當時推行小康農村運動,「大學生序曲」被改名「小康農村序曲」。維護創作人權益的理念,就逼著我花比較多的時間去了解著作權法。
  
  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我南下高雄,擔任當時還是高雄市議員林壽山的助理,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將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排隊審議時,我已延任林立委的國會助理,決定全程緊盯立法院的歷次審查。

  未料,以立法院法案塞車的情況,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竟然於隔年三月二十一日即排入議程,開始一讀會審查,當時,我的確措手不及,只好寄望林立委以「先舉行公聽會後,再審查」為由,先擋下審查的進度。

  三月二十一日一讀會第一次審查時,大體討論與第一條至第四條的逐條討論時,只有蔡友土立法委員一人發言,前四條條文快速地照案通過。這時,林立委趕到會場,並提出先舉行公聽會的主張,立即獲得在場的王聰松與蔡璧煌兩位立法委員的發言支持,而暫停審查。

  五月二日,一讀會第二次審查時,委員會邀請專家學者舉行公聽會,但邀請的對象非資方代表,即兼有資方顧問身分的專家,沒有創作人的代表,純學者身分也只有蔡明誠教授一人,的確令我大失所望,當時著作權法的專家學者我都不認識,我又急於向專家學者請益,因而主動去認識蔡明誠教授,後來,我對於伯恩公約與德國著作權法的了解,以及更堅定對創作人權益維護的信念,大多來自於蔡教授的指導。
 
  十月七日,一讀會第三次審查時,適逢林立委出國,又沒有任何立法委員關切創作人的權益,當天即審查完九十一條條文,十月九日快速完成一讀審查。

  眼看大勢將去,我開始草擬對案,以利林立委在二讀會時翻案,由於著作權法太過於專業,一般的律師也不見得了解,我擔心林立委來不及消化資料,因此,將整個對案的重點放在與創作人權益有關的條款上,並於二讀會前的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日提出書面修正動議。(註一 )。

  林立委在二讀會的發言,以及我代擬的修正動議,引起著作權法學界的注意,不少法學專家紛紛打聽是由那位專家學者代擬的修正動議,當他們知道是我時,都不願相信,認為不可能,臺北市律師公會「律師通訊」副主任委員黃國鐘律師還特別約我見面談談「查證」,後來,我就應黃律師之邀,在「律師通訊」發表「音樂人適用新著作權法之困境」一文。(註二)

  當時,行政院原草案極度保護法人與出資人,第十一、十二條規定創作人在法人或出資人規劃監督下完成的著作,除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外,以法人或出資人為著作人。行政院對此規定的解釋,在立法的理由指出「因受聘雇人在性質上僅係出資人、法人的工具或輔助人」。

  把受聘雇的創作人當做「工具」,實是對創作人一大侮辱。林立委與我同是國立藝專畢業,當然完全無法接受,曾對這兩條規定提出強烈的批評:「有錢人可以合法買到碩士、博士學位,大專以上教師也可以合法買到升等論文」、「只要有錢就可以名正言順當作曲家、小說家、畫家」,錢真的變成萬能了?!為了爭取立法委員與媒體的支持,我還特別請漫家畫了兩則漫畫。





  當畫家、音樂家與作家....等創作人在出資人的企劃下,分別受聘雇畫了一幅畫、寫了一首歌與一篇散文,但不論他們收到多少報酬?也不論出資人是公司機關團體或個人,只要創作人依出資人提出的「以出資人為著作人」合約簽了約,當他們將創作完成的作品交給出資人後,就要面對「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冤」獄,您相信嗎?

  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一、十二條前段規定,受聘雇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雇人為著作人,看起來是要保護受聘雇的創作人。但是,卻另有但書規定,以契約約定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但書規定的結果,使保護創作人的原意盡失。這項規定的目的是在認定誰是「著作人」。

  誰是「著作人」有何關係?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誰是著作人,誰就享有全部的著作人格權( 包括首次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與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 )與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等 )。既然已約定出資人為著作人,出資人才有姓名表示權,當創作人習慣地在自己創作完成的原稿上具名時,就侵害出資人的姓名表示權。因為創作人以不是著作人,他們無權禁止他人不當之修改,出資人當然可以任意竄改創作人的原作,扭曲他們創作的原意。

  假如創作人未經出資人同意,將其作品併入他們的專集出版,就只好準備坐牢了,因為他們侵害了出資人的「重製權」,最低的法定刑是六個月以上,依法不得易科罰金。若這位音樂家擅自公開演唱這首歌或改編這首歌為管絃樂,則是侵害出資人的「公開演出權」、「改作權」,也只好另外面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

  不管合約如何簽?音樂家不能自由公開演唱自己創作的歌曲,實在是「不人道」。

  同樣地,專家學者、節目主持人、攝影家、記者、小說家、詩人....等創作人只要草率簽了約,都有上述的問題。

   出資人未創作,本無著作,花錢得而為著作人後,就有著作,也可以任意凌遲該著作。這與「鬼魅」本無體,「附身」後,就有體,也可以恣意宰制人體,二者有何不同?當然,出資人未必都是惡鬼,不過,若非「鬼魅」,當無「附身」之必要,花錢仍可取其所需,何須「附身」去當著作人?

  著作權法第十一、十二條,行政院原草案的規定是,除非創作人要求出資人簽約,否則,出資人為著作人。立法理由更指出「因受聘雇人在性質上僅係出資人的工具或輔助人」。這種規定就像,除非人體主動拒絕,否則,「鬼魅」可以直接「附身」。立法院不過修正為,「鬼魅」告訴人體說:我要「附身」,你同不同意?事實上,創作人面對出資人簽約的要求,就如同人體面對「鬼魅」附身的要求一樣,恐怕只有知名的創作人敢於說「不」。

  反過來看出資人,的確,「有錢能使鬼推磨」,只要有錢就可以因而買到音樂家、畫家、導演、小說家....等頭銜,甚至兼有各「家」之名,且據而取得學位,使買學位「合法化」。

  出資人得為著作人的立法理由認為,受聘雇的創作人只是出資人的「工具」,而依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定義,著作人是指創作著作之人。出資人既然主動要當創作著作之人,倘若著作涉及抄襲或誹謗,出資人恐不能辯說「這不是我創作的」。但有那些出資人知道?他們在律師的誤導下,從創作人強取的不必要權益,相對地,也會為自己帶來挨告坐牢的後果。

  當時,與我們看法相同且強烈反對這二條規定的,還有謝長廷立法委員,林、謝兩人在立法院院會二讀時,不約而同地聯手全力抵制。支持行政院原草案的表決部隊立法委員們正等待隨時舉手護盤過關時,由陳癸淼立法委員提議、陳水扁立法委員修正文字的「折衷案」及時出爐,林、謝兩人眼看表決部隊已待命完成,只好妥協,無奈地接受「折衷案」的現行條文。

  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九日三讀通過後,第十一、十二條被誣指為「林壽山條款」,國內企業界也在其法律顧問的誤導下,開始圍勦林立委,並揚言罷免林立委,某著名的著作權律師南下高雄演講時,甚至公開指責林立委不懂、亂搞。這名律師後來也在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底某音樂著作權團體會議上,點名批判我不懂、亂搞。

  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一、十二條(註三 )規定,受聘雇人在法人或出資人企劃下完成職務上的著作,以受聘雇人為著作人,但如果有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出資人代表人為著作人時,則從其約定。新法一出爐,使得不少公司企業、新聞傳播媒体等資方忙碌起來,這些公司的老闆們開始忙著與旗下「受雇人」、「受聘人」簽訂契約。

  到目前為止,簽下公司那份「賣智契」的員工恐怕已經不在少數,問題是,這些受雇於企業的創作人對那份契約真正了解多少?它關係自已多少實質的權益?恐怕沒有幾個人知道。又有那些企業業主知道,他在律師的誤導下,從創作人強取的不必要權益,相對地,可能會為自己帶來挨告坐牢的後果?

  而另一方面,企業界出資人在厭躁與受聘雇人簽約帶來的麻煩手續之餘,反彈聲浪興起。

  出資人紛紛詢問:「是那一位多事的立委修出這麼麻煩的法令?」主管官員向新聞界傳話,箭頭指向林立委。其實是誤傳,擬出這項妥協案的立委另有其人,但因林立委初始鮮明的保護創作人立場,使主管官員也沒搞清楚狀況。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前言

作者: 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前言
  
  民國八十一年春天,美國三O一報復箭頭對準著台灣又來了,台灣再度陷入惡性循環的夢饜中,比起過去幾年,這一年更令人喘不過氣來,四月底台灣被列入最嚴厲的三O一優先報復名單中。
  五月一日起,立法院被緊急局勢所迫,將已經完成一讀的著作權法修正案拿出來二讀。我身為林立委的國會助理,早就密切注意這項草案,全程旁聽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五月二日、十月七日、十月九日立法院的一讀會。

  這是我深入研究著作權法,及後來研究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隨團赴美談判....一層一層揭開中美「特別三O一」談判真相的開端。

  美國「三O一」是什麼?其實剛接觸著作權法時,並不很清楚它與美國「三O一」間有何密切關係,就如同絕大多數至今仍對「三O一」一知半解、半疑半懼的國人一樣,當時我僅一頭鑽進去研究,未料已是踏進這場夢饜的門檻。

令國貿局官員聞之色變的「三O一」

  當年,工業化國家率先提出自由競爭與開放市場的主張,表面上看似「平等」貿易,其實是「假平等」貿易,是為了消化其因機械化大量生產的商品。試想,手工製品如何與機械製品競爭?當美國開放其國內市場給其他國家,而其他國家不相對地開放其國內市場給美國,必然有害美國的經濟。

  早在一九六二年,美國為了對抗外國政府或其機構對美國業者所加的限制或實施差別性待遇等違反自由貿易、公平競爭的原則,即通過貿易擴展法,於第二五二條規定得限制外國產品的輸入,以解決其農產品輸出的問題,開始重返反自由貿易的道路。

  一九七四年,美國通過的貿易法第三O一條取代了貿易擴展法第二五二條,大幅度擴大貿易制裁與市場開放的範圍,正式開啟了三O一戰端。一九七九年,美國國會為了履行東京回合的協議,又制定了貿易協定法,新增規定得對違反國際協定的外國,實施貿易制裁。

  一九八四年,美國貿易關稅法修正了第三O一條,增訂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力的國家實施貿易制裁的規定,正式開啟智慧財產權戰爭。

  一九八八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將「三O一」分為「一般三O一」、「特別三O一」及「超級三O一」等三種。

  (一)「一般三O一」:「一般三O一」是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第三O一條規定的俗稱,主要是針對貿易對手國所採取的不公平措施,例如,該貿易對手國的措施是否有悖於美國在國際法的權利?或違反與美國簽訂的貿易協定。

  (二)「特別三O一」:「特別三O一」是一九八八年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修正一九七四年美國貿易法第一八二條的規定,完全是針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力的貿易夥伴國而來。

  (三)「超級三O一」:「超級三O一」是一九八八年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修正一九七四年美國貿易法而新增的第三一O條規定,因其含蓋面最廣泛,除不公平措施與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力問題外,還及於出口獎勵措施、出口實績要求、勞工保護法令、進口關稅及非關稅壁壘等。

  一九八八年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與一九七四年美國貿易法另一個最大不同點是,將貿易報復的決定權從總統下放給貿易代表署(USTR),如此規定確有違憲之虞,因為美國採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分立」制,其聯邦憲法第二條也規定「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而美國國會卻強制剝奪美國總統貿易制裁的行政權,當年前美國總統雷根簽署該法案時,就曾強調「大家必須明瞭,行政部門的所有官員都是接受總統的指揮與控制」。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自序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自序
  音樂、美術、話劇....是我高雄中學的主要功課。所以,我沒有高中畢業證書。
  音樂老師鼓勵我考音樂系,美術老師鼓勵我考美術系,話劇指導鼓勵我考戲劇系....。結果,我以同等學歷最高分考上國立藝專廣播電視科。開始科班研究與廣播電視相關的攝影、設計、編劇、導演...。

  進入社會後,指導樂團、作曲、採訪新聞、設計電腦程式....,從最感性的藝術創作到絕對理性的程式設計,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各類著作,我都有創作的實務經驗。

  民國七十五年夏,為了參加高普考,被迫鑽研法律、政治....,法律與創作的自然結合,開始了著作權的生涯,讓我變成著作權的「稀有動物」。

  「行政院版」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把創作人當做出資人的「工具」,激發我保護創作人權益的使命感,從此,更加深入研究著作權。

  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為了準備臺北美僑商會的演講,意外發現「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的「喪權條款」,藝術人「求真」的本能,全力探究「喪權」的真相,自然地介入了「三O一」戰役。

  「隨緣」是我的人生哲學,「凡事盡力,是你的,跑不掉。不是你的,強求也沒用」。「三O一」戰爭進入關鍵時刻,前經濟部長蕭萬長當面邀我以「經濟部」的顧問隨團赴美,因國貿局的反對,無疾而終。談判代表團出發前一週,與我原本處於敵對狀態的著作權「龍頭」王全祿,當面邀我以「內政部」的顧問隨團赴美,意外捲入「三O一」的戰役。

  「三O一」戰爭結束後,前後任的經濟部長蕭萬長與江丙坤鼓勵我出書,但因事務繁忙,寫寫停停。在林壽山立法委員突然以電話告知「合作關係全部結束」後,才在「無牽掛」的心境下,完成這本書。 

回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目錄
作者: 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自序
前言
第一章 鬼魅條款的牽引
一、鬼魅條款的爭議

二、不打不相識
三、鬼魅條款的風波 
第二章 意外捲入戰役
一、烏雲密佈的春天

二、美僑商會演講
三、真假內戰
第三章 第一場戰役
一、我是一個會惹麻煩的人

二、偶然成為談判代表團一員
三、不像是一個代表團
四、丁懋時代表點名見我
五、談判開始
六、不是談判,是接受偵訊
七、會外戰
第四章 第二場戰役
一、緣起

二、再赴戰場
三、李登輝總統海外傳真指示談判底線
四、晴天霹靂
五、二度會外戰 第五章 戰後餘波
一、恍然大悟

二、另闢戰場
三、研討會風波
第六章 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的問題
一、溯及既往條款暴露了美國帝國主義心態

二、超國際標準的條款
三、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是「不平等」條款
四、美國電影著作在我國可能沒有公開上映權 
第七章 禁止真品輸入
一、緣起

二、新聞局點燃戰火
三、立法院開創先例,首次審查協定,且附保留批准。
四、台美交涉的經過
五、問題探討
(一)台美雙方代表當時的原意
(二)協定仍與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不同,如何適用?

六、結論
(一)雙敗的殘局
(二)美國才是搶劫民主法治的「海盜帝國」。
(三)新聞局不該點燃戰火

總結
一、是戰爭,卻當談判,
   就算談判,又自洩底線,不「喪權辱國」也難。

二、撲滅戰火的最佳戰略是阻止戰火被點燃
三、應該導正相關主管人員自認「海盜王國」的錯誤觀念。
四、國貿局不能處處暴露只顧退讓的心態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