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日 星期日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總結-4

總結
一、是戰爭,卻當談判,就算談判,又自洩底線,不「喪權辱國」也難
二、撲滅戰火的最佳戰略是阻止戰火被點燃
三、應該導正相關主管人員自認「海盜王國」的錯誤觀念
四、國貿局不能處處暴露只顧退讓的心態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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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貿局不能處處暴露只顧退讓的心態
  學者常私下指責國貿局「讓步一次,升官一等」,從國貿局不急著委託專家學者評估我國過去已退讓及可能再退讓的損失,主動收集相關的資訊,來決定「全方位」的戰略,只顧公開在媒體發表的意見,有意、無意地向立法院及其他單位施壓,又未能掌握書籍被擋關案的談判籌碼,造成海關被迫處於違法執行的狀態。我在親身體驗這次談判的過程後,也認為國貿局確有只顧讓步的心態。

  尤其,國貿局還有人指責某智慧財產權單位的談判代表外文能力差,怎能參與談判?更是莫名其妙,如此本位主義的心態,更是要不得,外文能力差的進不了國貿局當官,但外文能再好的國貿局官員,又有多少人真的懂智慧財產權?所謂隔行如隔山,學有專精,如此以自己的專長標準為觀點去批評他人,正如同美國以其業者的利益為角度去指控他國一樣,實在有欠公道,這或許是國貿局只顧讓步心態所引起的併發症。

  的確,智慧財產權的翻譯相當重要,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作者隨同林立委前往華盛頓拜會美國在臺協會時,美國特別指派國務院的華裔翻譯官口譯,曾多次翻譯錯誤,我國駐美經濟組江文若祕書曾多次予以指正,因此,歷次中美智慧財產權談判是否有誤譯而誤解的情形,由於談判過程並未現場錄音,已難以探究。

  以「PERFORM」一詞為例,我國與美國、英國及法國的定義差距非常大,而美國、英國與法國等三國彼此的定義也略有不同,我國定義是與日本、德國及伯恩公約較為接近,但彼此間的定義也有所不同,例如,我國著作權法的英文本「PERFORM」一詞僅指「演出」,不包括「播送」、「上映」、「口述」,而美國著作權法的定義是包括「演出」、「播送」、「上映」及「口述」等四種。因此,智慧財產權的翻譯人不僅外文能力要強,還必須對兩國的著作權法有深入研究,才能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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