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第二場戰役
一、緣起
二、再赴戰場
三、李登輝總統海外傳真指示談判底線
四、晴天霹靂
五、二度會外戰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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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返國後,林立委根據我的書面報告召開記者會,分析這次談判的結果及我方應有的對策。
我在書面的報告指出:美方已承認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原條文起草時有疏漏,但無法接受立法院以「附保留批准」方式對待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條款。美方意思似認為,如果此例一開,其他國家勢必援引。
惟,從美方在談判最後一天提出的「Record of Undersfanding」文件可以看出,美方也有誠意想解決問題;因此,有意援引美日雙方對工具機問題談判的模式,在協定原條文之外,再以「附解釋文」的方式,來釐清原條文適用時發生的困境。
我分析指出:如果美國這次決定是否對我國施以「特別三O一」報復的關鍵,僅在於立法院的附保留條款通過與否的話,建議當前最迫切需要的二個處理方向:
從美方針對附保留條文所提出的 Comments 內容,顯然透露,美方多少誤解了我方附保留理由及我國著作權法。因此建議,應儘速將 Comments 正確的翻譯成中文,並了解美方真正的意思。雙方意思都釐清後,在三月底前,我方應主動提出與美方進行一場「非正式諮商」,雙方再研擬可行的解釋文,而將此非正式諮商解釋文與附保留條文、相關著作權法條文等,一併送進立法院處理。
行政院經建會應儘速就「特別三O一」報復的損失,與我國過去已退讓及未來可能退讓的利益評估,以利立法院能夠「全方位」處理此案。
由於美方對協定附保留理由的誤解,且有意解決問題,而我又是協定附保留條文與理由的起草人,有責任當面與美方溝通,因此,經由林立委的強烈的主張,才主動促成四月份的第二場戰役。
這份在台北記者會公布的書面報告,後來成為中美雙方接著在四月初進行「非正式諮商」的起端。
第一次談判我是被動應邀隨團赴美,赴美前的心境是「提心吊膽」,深怕浪費國家經費,白跑一趟,在確定我不能進入談判會場時,更加惶恐,才「敏感」地主動要求駐美經濟組,安排我以林立委助理身分拜訪美國智慧財產權團體。
歷經這次談判,我認為中美雙方還有再談的空間。但我深知,若以正式諮商名義,我是永遠被美方排拒在談判桌外的,而我與美方代表的在餐桌上的「戰爭」,就是以非正式諮商的名義,因此,才會主張第二次的談判,以「非正式諮商」為名。
可以說,第一次談判後,我不僅是化被動為主動,而且是在幕後主動極力促成第二次的談判。未料,美方雖然接受「非正式諮商」的要求,但仍拒絕我進入諮商會場,我方主談機關的國貿局拒絕我,美方也拒絕我,當事人的雙方都表明拒絕我的態度下,我卻反其道而行,更積極主動介入。因為,我要「追根究柢」地了解雙方的原意。
因為,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問題是相當專業的領域,若非學法律的人來當翻譯,很容易誤譯而誤解意思,影響智慧財產權談判時雙方的認知。甚至學法律的人也不見得完全勝任,因為智慧財產權問題中有許多專業術語,並非法學專家可以理解的。
以第一次談判為例,我就發現美方對我國提出的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附保留的理由,有不少翻譯錯誤的地方,而造成誤導,可能影響美方在對我談判時的看法。
我個人的看法,實際上有些問題不是那麼難達成共識的,如果雙方能有良好的溝通模式及管道的話,美國應該不至於那麼霸道的。
進一步解釋,例如協定第十四條,訂定之初,中美雙方的原意是要禁止物品從第三國輸入,結果條文一訂出來就走了樣。而先前我在美僑商會演講中亦曾舉例提及,例如美國的「發行」定義與我國對「發行」的定義就不同;又如美國所謂的公開表演權( Public Performance ) 的定義也與我國不同,美國公開表演權即相當於我國的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及公開口述權等四種權利。
由此種種体驗,我認為進一步溝通是相當重要的。以一種與美國「私下」、「非正式」諮商的方式,雙方都提出讓對方能夠執行的辦法。我想,「能夠執行」是談判時很重要的考慮要件。因為不論美國欲以如何高姿態、高標準及刁鑽的法案來壓人,但最起碼這些要求都要讓雙方能「執行」;否則若依協定第十四條原條文通過,入境中華民國的旅客只要攜帶一本著作物均可能觸犯著作權,到時候豈不天下大亂,教我國如何付諸執行?
三月下旬的記者會中,林立委便強烈表達「再一次談判」的主張。國貿局對此呼籲,則是一直毫無反應。
情急之下,我主動找國貿局官員理論,說明既然有再談的空間即應把握機會,國貿局開始第二次談判作業,此時,大家心想,希望能趕在三O一報復烏雲降臨前,趕快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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