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
一、是戰爭,卻當談判,就算談判,又自洩底線,不「喪權辱國」也難
二、撲滅戰火的最佳戰略是阻止戰火被點燃
三、應該導正相關主管人員自認「海盜王國」的錯誤觀念
四、國貿局不能處處暴露只顧退讓的心態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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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該導正相關主管人員自認「海盜王國」的錯誤觀念。
盜,是指強者公然以暴力搶劫弱者,偷,通常是指弱者暗地竊取強者,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確屬不該,不過,這種侵害行為是偷非盜,過去,我國被美國扣上「海盜王國」帽子時,相關的主管機關與部分的專家學者未加思索,欣然地接受這項罪名,致積非成是。
尤其,智慧財產權有其權利存否、歸屬與範圍的「灰色地帶」,例如,商標的「近似」的問題,甲商標與乙商標並不完全相同,但看起來很像,「很像」,完全憑主觀的認知,要「像」到什麼程度才構成仿冒,沒有一定客觀的標準。
再如,樂曲要幾小節相同才構成著作權侵害? 同樣沒有客觀的標準,若主旋律一小節完全相同,就構成著作權侵害,則絕大多數作曲家都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虞,主旋律完全相同的小節愈多才構成重製權的侵害,則音樂著作的重製權難以保護。
智慧財產權「灰色地帶」的爭議,正是構成侵權要件的關鍵,愈工業化的國家其智慧財產權的訴訟案就愈多,換言之,若從一個國家涉嫌侵害智慧財產權訴訟案的件數來比較,美國可能會變成排名世界第一「仿冒王國」,正如,美國的毒品泛濫已被公認為「毒品王國」一樣。
目前,國際間並沒有任何標準可據以判定智慧財產權侵害的嚴重度,例如,美國至今不保護音樂與文學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又必須登記才得提起訴訟,保護標準低於伯恩公約,也低於我國,從伯恩公約與作者重視創作人人格權的角度來看,美國才是侵害智慧財產權最嚴重的國家。
同樣地,美國就是以其業者團體的利益為標準來指控他國,尤其是經常在談判中提出美國海關查的仿冒數據來指控,民國八十三年二月的談判,美國談判代表提出美國海關查獲仿冒的案件中,美國的仿冒件數竟然也排名世界第六,美國仿冒的金額占仿冒總金額的 4%,也只比我國的 五% 少 1%。接著又發生美國紐約時報等著名媒體侵害我國蔡明德記者攝影著作權的案例,證明美國侵害智慧財產權問題也不輕。
尤其是,美國軟體產業「龍頭」的美國微軟公司,領導商業軟體聯盟,是美國「特別三O一」主要的壓力團體之一,也因其著名的產品 MS -DOS 6 作業系統中的資料壓縮功能,侵害史達克公司雙倍空間功能電腦作業系統的二項專利權,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被美國洛杉磯地方法院判決一億二千萬美元的賠償,這項判決證明美國微軟公司也是「小偷」,這名「小偷」又最喜歡控告別人是「小偷」,扮演著「賊告賊」的角色。
任何一個從開發中國家開始邁向已開發國家的過程,可以說沒有不侵害他國的智慧財產權,因為經濟發展所需的技術都會涉及智慧財產權,當年,美國偷英國,日本偷美國,如今,美國憑其大資本與高科技開發的科技類智慧財產權,發展中國家想使用其智慧財產權勢將面臨下列困境--
1.若不使用,則該國的經濟發展,必然停滯。
2.若使用而不付費,則被指控為「海盜王國」。
3.若付費使用,則使用費率受制於美國,有淪為其經濟殖民地之虞,這與「依 賴理論」強烈批判發展中國家處處依賴資本帝國的真相不謀而合。
結果相當簡單,發展中國家必然選擇「海盜王國」之路,因此,日後當我們面對發展中國家使用我們的智慧財產權時,就不能再重蹈美國的覆轍,弄得「天怒人怨」,結果又是「雙害」收場,而應在「雙利」的原則下,主動去協助發展中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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