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第一章 鬼魅條款的牽引-2

第一章 鬼魅條款的牽引
一、鬼魅條款的爭議
二、不打不相識
三、鬼魅條款的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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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二、不打不相識
  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全祿針對新法通過後各界的反彈,指責這是林立委不諳德國法制,執意沿抄其國法條,才產生著作權法第十一、十二條的「錯誤立法」所致;又指該法日後勢必修改,否則將窒礙難行。王全祿當時並對新聞界發表說話,建議我國政府應立即與所有公務員訂契約,以免觸犯第十一、十二條規定,並舉例:否則,如總統假手他人草擬文告、講稿或行政機關委由公務員草擬新聞稿的情形,均有觸法之虞.....。
  著作權「龍頭」的一番不實驚人之語,林立委委託高雄市天理國際法律事務所,要求王全祿主任委員公開道歉。林立委當時澄清以下三點:

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係立法院二讀時妥協的產物,他是逼於情勢無奈接受,至今仍強烈主張刪除,從未支持這二條立法甚明。
係在院會發言時舉西德法制,以反對行政院原草案將創作人當成法人、出資人「工具」心態的不當,所以才力主刪除。
王全祿誤解法律,因為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明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這一場立委與著作權官員的唇槍舌戰,最後沒有結果。反而讓我藉由這場爭執認識王全祿,最後竟由冤家變成好朋友,真是所謂不打不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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