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日 星期一

無名小子的回憶錄-憶國樂往事-4

海山國中與景文高中國樂團
教「牛」彈琴
1-1 緣起
1-2 主動要教「牛」彈琴
1-3 練習時,被迫處處為家

2-1 國樂團變成了「抽菸的天堂」
2-2 無心插柳,首開國樂社學生自費上「個別指導」課的先例

3-1 被迫另類的「孟母三遷」
3-2 學生腰掛扁鑽、帶頭遊街,趁機逃家、逃學、打架、追女生....

4-1 為參加決賽而幫學生遷戶籍,被官員公開譴責,要增訂「翁自得條款」
5-1 免費幫學生選購樂器,還被指A學生的錢 
6-1 願過另類「神經病」生涯的關鍵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2008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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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參加決賽而幫學生遷戶籍,被官員公開譴責,要增訂「翁自得條款」

  1978年至1986年間的台灣區音樂比賽辦法規定,台北市分為東、西、南、北等四區,高雄市分為南、北等兩區,其它每一市縣為一區,每一區只能一人代表參加全區的決賽。

  當時的獨奏比賽不分音樂班與普通班,不論初賽或決賽,第一名非音樂班的學生莫屬,普通班學生的技術水準尚低,普通班學生想與音樂班比賽,除非也上個別指導課,否則,只是「以卵擊石」。

  1978年,個別指導課上課不到一年,但當時琵琶有賴秀綢與史維君等兩人,史維君琴技雖然明顯不如賴秀綢,但遠高於其他普通班的參賽者,另外南胡也有黃淑宜、林金瑛與陳孟亮等三人,若讓她們同在台北縣比賽,都只能一人代表參加全區的決賽,非常可惜。

  而個人組可以在學校所在地的市縣參賽,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市縣,因此,唯一可以讓她們同時參加決賽的方法,只有遷戶籍。

  遷戶籍要先在原戶籍地辦遷出,再到要遷入的市縣辦遷入,遷入地的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必須與遷入人有一定的親屬關係,還要事先取得同意書,手續相當繁瑣,當時遷一次戶籍,包括先取得遷入地的同意書及來回的交通,大約要耗掉一整天的時間。

  有的學生家長白天要上班,無法親自為其小孩遷戶籍,我只好自費代勞。

  記得有一次,因為要先去取得遷入地的同意書,而對遷入地的路況不熟,只好騎機車來回,又遇到戶籍承辦人外出不在,一早出門,回到家已晚上九點了,雙手及臉部還都曬到脫皮。

  學生為了參賽而曾遷入的市縣,遍及台東縣、花蓮縣、宜蘭縣、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及雲林縣等11市縣,我曾幫那幾位學生遷戶籍,如今,已經完全沒印象了。

  這期間,1981年少年組京胡獨奏、1981年青少年組高胡與京胡獨奏、1982年青少年組月琴獨奏與京胡獨奏與1982年青少年組月琴獨奏等台灣區決賽項目的參賽者,全部是我的學生,主辦單位好像在為我的學生辦比賽一樣。

  當時,國樂器獨奏比賽項目,幾乎都是光仁中學音樂班的天下,而光仁中學學校在台北縣板橋市,但學生的戶籍地大多在台北市,因此,該校學生通常會同時報名參加台北市與台北縣的初賽,若台北市先比賽且獲得第一名,才放棄台北縣比賽,否則,再參加台北縣比賽。這對其他受到戶籍與學區限制的普通班學生來說,實在很不公平。

  例如,1978年少年組拉弦類國樂器獨奏決賽,巫明俐同時報名參加台北市西區與台北縣,而劉屏玳則報名台北市南區與台北縣,後來兩人分別獲得台北市第一名,再依比賽辦法的規定,放棄台北縣的比賽。

  當年,只要是來上個別指導課的學生,幾乎都得過市縣比賽的第一名,因此,參加台灣區決賽,就像是師生一起到決賽地旅遊一樣。

  每年舉辦的台灣區運動比賽,各市縣的承辦單位無不設法以重金向其它市縣挖角,代表本市縣參賽,為本市縣爭取更好的團體總成績,而我則是把選手主動送上門,這些市縣應該要感激我才對,但是,卻是完全相反。

  尤其,第一年參賽的學生中,就有陳文霞代表宜蘭縣獲得揚琴獨奏台灣區決賽第一名,還有1981年,周昭洪一人代表苗栗縣還拿下南胡、京胡與高胡等三項獨奏台灣區決賽的第一名。

  1980年以前,比賽辦法規定,報名前才遷入戶籍地者,即可以報名參加該市縣的比賽,但1980年,卻突然修改比賽辦法,明文規定必須設籍或服務地點在六個月以上者,才能報名參加,修改原因已無從查考,是否是針對我的學生而來?也無從判斷了,

  還好,及時拿到比賽辦法,緊急處理學生的戶籍問題。

  1980年3月間,我發動台灣區音樂比賽史上最大的抗議事件後,同年10月4日,台北縣音樂比賽的承辦官員林顯騰,一早就打電話要我趕去他辦公室。

  他說,昨天舉行1981年音樂比賽籌備會議時,某市縣承辦官員在會議上公開譴責我「你們台北縣翁自得老師都把學生戶籍遷到我們的市縣,搶佔我們市縣學生參加決賽的名額。」,而且,還正式提議,修改比賽辦法,明文禁止翁自得老師的行為,增訂「翁自得條款」,他的提議也獲得議決通過。

  我大為驚嘆!「哇!這是什麼政府?那有這種政府官員?同樣是官辦的台灣區比賽,運動與音樂比賽的選手竟然會有如此相反的待遇」。

  我急了!緊急通知有關的家長及學生到我家開會,趕擬了一份建議書









,由我媽媽、家長及部分學生等共14人聯合具名,於同月8日,向教育部社會教育司等四個單位提出。

  建議的理由主要為,因每一市縣區只能一人代表參加決賽,水準較高的市縣區第二名或第三名,若能參加決賽,也可能獲得決賽的前三名,但因設籍限制的規定,而無法參加決賽,因此,決賽時勢必無法評選出真正的前三名。

  尤其,個人組的獨奏決賽成績,關係著參賽者將來出國進修與大學甄試保送的資格,家長為其子女未來深造的機會,必然不惜一切,依法遷移戶籍或轉學,不僅徒增戶籍與學籍管理的困擾,亦造成擾民的事實。

  不知是否因為我的建議,1981年以後的比賽辦法,不僅沒有「翁自得條款」,還回復到1980年以前,已刪除「六個月以上」的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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