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前言

作者: 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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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國八十一年春天,美國三O一報復箭頭對準著台灣又來了,台灣再度陷入惡性循環的夢饜中,比起過去幾年,這一年更令人喘不過氣來,四月底台灣被列入最嚴厲的三O一優先報復名單中。
  五月一日起,立法院被緊急局勢所迫,將已經完成一讀的著作權法修正案拿出來二讀。我身為林立委的國會助理,早就密切注意這項草案,全程旁聽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五月二日、十月七日、十月九日立法院的一讀會。

  這是我深入研究著作權法,及後來研究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隨團赴美談判....一層一層揭開中美「特別三O一」談判真相的開端。

  美國「三O一」是什麼?其實剛接觸著作權法時,並不很清楚它與美國「三O一」間有何密切關係,就如同絕大多數至今仍對「三O一」一知半解、半疑半懼的國人一樣,當時我僅一頭鑽進去研究,未料已是踏進這場夢饜的門檻。

令國貿局官員聞之色變的「三O一」

  當年,工業化國家率先提出自由競爭與開放市場的主張,表面上看似「平等」貿易,其實是「假平等」貿易,是為了消化其因機械化大量生產的商品。試想,手工製品如何與機械製品競爭?當美國開放其國內市場給其他國家,而其他國家不相對地開放其國內市場給美國,必然有害美國的經濟。

  早在一九六二年,美國為了對抗外國政府或其機構對美國業者所加的限制或實施差別性待遇等違反自由貿易、公平競爭的原則,即通過貿易擴展法,於第二五二條規定得限制外國產品的輸入,以解決其農產品輸出的問題,開始重返反自由貿易的道路。

  一九七四年,美國通過的貿易法第三O一條取代了貿易擴展法第二五二條,大幅度擴大貿易制裁與市場開放的範圍,正式開啟了三O一戰端。一九七九年,美國國會為了履行東京回合的協議,又制定了貿易協定法,新增規定得對違反國際協定的外國,實施貿易制裁。

  一九八四年,美國貿易關稅法修正了第三O一條,增訂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力的國家實施貿易制裁的規定,正式開啟智慧財產權戰爭。

  一九八八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將「三O一」分為「一般三O一」、「特別三O一」及「超級三O一」等三種。

  (一)「一般三O一」:「一般三O一」是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第三O一條規定的俗稱,主要是針對貿易對手國所採取的不公平措施,例如,該貿易對手國的措施是否有悖於美國在國際法的權利?或違反與美國簽訂的貿易協定。

  (二)「特別三O一」:「特別三O一」是一九八八年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修正一九七四年美國貿易法第一八二條的規定,完全是針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力的貿易夥伴國而來。

  (三)「超級三O一」:「超級三O一」是一九八八年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修正一九七四年美國貿易法而新增的第三一O條規定,因其含蓋面最廣泛,除不公平措施與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力問題外,還及於出口獎勵措施、出口實績要求、勞工保護法令、進口關稅及非關稅壁壘等。

  一九八八年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與一九七四年美國貿易法另一個最大不同點是,將貿易報復的決定權從總統下放給貿易代表署(USTR),如此規定確有違憲之虞,因為美國採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分立」制,其聯邦憲法第二條也規定「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而美國國會卻強制剝奪美國總統貿易制裁的行政權,當年前美國總統雷根簽署該法案時,就曾強調「大家必須明瞭,行政部門的所有官員都是接受總統的指揮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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