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驚爆「特別301」談判內幕-第五章 戰後餘波-3

第五章 戰後餘波-3
一、恍然大悟
二、另闢戰場
三、研討會風波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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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風波
  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五日,由經濟部主辦的「中美智財權近年之衝突與解決方向」研討會,邀請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劉江彬主講,在研討會書面資料第四頁指出「美方代表對臺灣的觀點」中有「b. 立法委員助理誤解法律」、「f. 行政與立法未能配合」,所指立法委員助理顯然就是指我本人,因為立法委員助理與美方談判代表會談的只有我一人,因此,我在會中先「自首」,但不作辯解,只建議劉教授能夠研究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立法院的附保留條文與理由,再對照研究美方在三月談判對保留理由提出的書面批評,就能了解是誰誤解?

  未料,這場研討會只是經濟部委託劉教授研究「美國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相關立法與談判策略之影響研究」內容之一。

  九月十四日,經濟部主辦「美國智慧財產權最新發展與國際協商策略」研討會,邀請的主講人除了劉江彬教授外,尚有甫離職的聯邦教育官員、馬里蘭大學法學博士孫遠釗及前聯邦參議員顧問暨資深助理、哥倫比亞大學法律博士胡漢權律師。

  在這場研討會中提出的「「美國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相關立法與談判策略之影響研究」摘要版書面報告第六十九頁再度指出「立法委員助理法律素養不夠或誤解法律」、「行政與立法未能配合」,另外在第七十六頁也指出「政治秀,慷慨激昂,痛哭流涕,趁機表演」。更在第八十一頁認為臺灣目前有十大缺失,其中第十項是「立法機關助理制度有待加強」。

  只因我的法律素養不夠,就將「立法機關助理制度有待加強」列入十大缺失之一,我在經濟部真的是很惹人厭!

  會中,我還是再度「自首」,但建議指名是我,不要去連累其他法學素養高的助理,因為我非法律科班畢業,法學素養不夠的指責我可以接受,但「誤解法律」顯然是指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的保留條款與理由,而保留條款與理由已受到國內學界的肯定,若我承認「誤解法律」,等於是國內學界「誤解法律」,我當場表示不能接受。

  雖然,這些批評是照錄美方代表的話,但學者有責任加以分析,判斷是非,尤其是,顯然已涉及「人身攻擊」,否則,學者要蓄意「借刀殺人」,太容易了。

  後來我以電話告訴經濟部主辦處長,若我九月三十日與美方代表見面時,詢問本案,而美方否認時,經濟部如何交待?當然我不可能如此做,只希望經濟部今後審查類似的研究報告時,能特別注意。

  這份報告大部分的內容的確有助於談判策略的研擬,但第六章談到「本國企業因應之策略與建議」,我的感覺就像紙上談兵,與中美談判實務脫節,因此,特別建議劉教授,將這份報告先交由我國相關談判代表研究,並與他們座談,根據他們的經驗再修正。

  這章雖名為「本國企業因應之策略與建議」,內容則等於是「我國因應三O一之策略與建議」,換言之,就是談三O一的戰略,既然是戰略,研擬人應該要有實際作戰的經驗,若是由沒有實際作戰經驗的學者所研擬,至少應該聽取有實際作戰經驗的人的意見,否則,會淪為空談。

  例如,這份報告指出的十大缺失,我曾詢問研究人,香港有沒有這十大缺失?香港的仿冒問題嚴不嚴重?若有,為何連「三O一」的一般觀察名單也未曾上耪?如此研究結果豈非矛盾?

  接著發言的業者代表呼應我的問題,舉出香港仿冒問題嚴重的案例。

  研究人在臺上的答覆很簡單,「不須要再聽取有實際談判經驗的人的意見,因為旁觀者清」、「香港可能是九七大限的政治問題,所以未曾上榜」。

  聽到如此答覆,我也只能無奈的苦笑,畢竟自己不過是專科畢業。但會後,孫遠釗博士卻私下問我,香港從未列名三O一的原因?我心想,你是已宣誓效忠美國的華裔,我怎能坦白告訴你這項戰略?當然委婉拒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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