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的問題
一、溯及既往條款暴露了美國帝國主義心態
二、超國際標準的條款
三、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是「不平等」條款
四、美國電影著作在我國可能沒有公開上映權
作者:翁自得(創作完成日:199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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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溯及既往條款暴露了美國帝國主義心態
協定第十六條第二項如此規定:「一九八五年以前二十年內完成之著作,除經依當時著作權法規定辦理註冊,且其著作權保護期間一九八五年前已經屆滿者外,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就是我國駐美國的大使館,因台美兩國無邦交,不能互設大使館,而以民間機構代行大使館的職權,「美國在臺協會」是「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的對等機構,相當於美國駐我國的大使館。)所代表之領域內,應屬受本協定保護之著作。」
從條文來看,一般人絕難看出問題與其用意,其問題在於,民國五十四年至七十四年這段期間,我國當時著作權法對於電影、錄音、照片三種著作的保護年限規定,是從發行日起算十年,十年屆滿後便成為公共所有。也就是說,在民國六十四年以前發行的電影、錄音、照片等著作,到了民國七十四年,事實上保護期限均已屆滿,已是公共所有,不應再溯及保護,但美國卻在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中要求回溯保護這些著作。
依美國聯邦憲法第一條第九項規定「溯及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美國憲法尚且如此規定,但美方卻反過來要求我國政府給予美國人著作權溯及保護,無異視我國為其殖民地。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日,林立委當面向美國貿易代表署奚爾斯代表提出的書面建議,即指稱這是「殖民地條款」。
事實上,依美國一九七六年著作權法第四O八條規定的反面解釋,不論已發行或未發行的著作,凡著作權存續期間屆滿,就不能申請登記受法院保護,也就是說,美國著作權法也不溯及保護已發行且著作權期間屆滿的著作。
在另一方面,國際上著作權保護標準最高的伯恩公約第十八條也有明文規定,著作權已經變成「公共所有」者不得溯及保護。所謂已變成公共所有者,是指任何人都可不必經原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這是必然規定,否則,試想:像四書、五經等,遠古時代書籍均要回溯保護作者著作權,將是行不通的。
話說回來,協定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民國五十四年至七十四年間,除已登記且保護期限屆滿者外,其他未登記之著作,不論保護期限是否屆滿,都要回溯保護,美方提出這項要求,主要是為了要回溯保護美國迪斯奈的著作,美國電影輸出協會駐新加坡副代表傑弗瑞.哈帝在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十七日與我會面後,並於同月二十八日來信一再強調「如同我們已闡述過的,臺灣是把迪斯奈公司的經典著作視為公共所有的領域之一,允許他人任意利用這些有價值的著作而獲取利益」。
我立即回函說「已成為公共所有之著作,不僅伯恩公約第十八條明文規定不得重行保護,GATT TRIPs 草案第九條第一項亦明文規定應遵守,若電影著作可違反此一原則,則其他著作亦比照辦理時,必然破壞法律的安定性,貴國人民亦可能因繼續使用回溯保護的公共所有著作,致侵害我國著作權而不知」。
協定這項規定及配合協定而修正的我國著作權法第一O六條的規定,就電影、錄音及照片等三種著作言,明顯違反伯恩公約第十八條不得溯及保護的規定,我國加入 GATT 後,依據 TRIPs的規定,要遵守伯恩公約的規定,這三種著作能否繼續回溯保護?又要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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